貨櫃車撞自強號成火球 遇劫大學新鮮人求償567萬判決曝光

出版時間 2020/09/10
台鐵自強號與貨櫃車撞擊後爆炸成一團火球。資料照片
台鐵自強號與貨櫃車撞擊後爆炸成一團火球。資料照片

發生在2015年11月6日晚間,台鐵自強號142車次北上列車行經彰化二水鄉惠民村平交道,撞上卡在鐵軌的貨櫃車,火車車頭與貨櫃車當場爆炸成一團火球,造成自強號內9名乘客輕重傷,時年僅18歲的賴姓大一新鮮人受傷最嚴重,右側腰椎5斷裂,甚至脊椎、脂肪都外露,賴男事後提國賠告訴,向台鐵求償567萬餘元,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此事故難認台鐵及列車長有過失,判台鐵僅須賠償他醫藥費90237元,全案可上訴。

台鐵自強號與貨櫃車撞擊後爆炸成一團火球。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當晚6時16分許,由潮州開往七堵的142次自強號列車,在該處交道撞上由賴男(53歲)駕駛的聯結車,因車道狹窄且後有小客車,卡在鐵軌上動彈不得,賴男趕緊跳下車按下平交道緊急按鈕,因此未受傷,但自強號來不及剎車,直接撞上聯結車,當場起火爆炸,聯結車頭被拖行150公尺,兩車車頭幾乎燒毀。

台鐵自強號與貨櫃車撞擊後爆炸成一團火球。資料照片

事故造成9人輕重傷送醫,其中傷勢最重的賴姓男大生,當時人在第12節車廂為行李車廂,並無安全設備與防護,賴男認為台鐵列車長驗票時,不應讓乘客逗留卻疏於列車座位分配調撥,導致其前腹右側有30公分開放性傷口,後腰椎中間有30公分撕裂傷,連脊椎、脂肪都外露,並造成其右側第一到第五腰椎橫脊突斷裂,台鐵局未善盡管理責任,向台鐵提出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國賠共567萬8千多元。

台鐵自強號車頭與貨櫃車車頭幾乎全燒毀。資料照片

法官認為,同車廂乘客證稱,車廂內當時都是人,賴男被變形的車廂內凹鋼筋彈出去;賴男於檢察官偵查中也自承,周圍也都是乘客沒有其他東西等,認為原告受傷是因為撞擊點剛好在該節車廂,與該車廂是否為載貨車廂無關,難認列車長有過失,而火車停煞距離本就極長,未能及時煞車因距離不足,亦難認駕駛員有過失。

至於原告提出該平交道狹窄,台鐵未禁止15噸以上大型車輛行駛,經查事故發生在與鐵道交會處的平面道路上,台鐵也提出彰化縣政府於事故後公告禁止大型車輛行駛該道路,法官認為台鐵也無過失,主因是大型車滯留於平交道,即使警報響起,並未能防止大型車輛繼續滯留在鐵道上,認定事故非台鐵的疏失,判決台鐵僅需依《鐵路法》及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派台鐵賠償賴男9萬237元醫療費用。(鄧惠珍/彰化報導)


台鐵自強號車頭與貨櫃車車頭幾乎全燒毀。資料照片
台鐵自強號與貨櫃車撞擊後爆炸成一團火球。資料照片
台鐵自強號車頭與貨櫃車車頭幾乎全燒毀。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