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遭肇事逃逸車輛追撞,造成司機與乘客受困命危。侯昌騰攝
高雄市一名43歲沈姓男子,昨深夜11時許連續擦撞2輛機車,還闖紅燈高速追撞一輛計程車,三次車禍釀成2死2傷重大事故。法界認為,沈涉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由於他有癲癇病史,若舉證是在病發下肇事,可能獲免罪或減刑,但如果是因個人過失而病發,則不適用減免罪刑。
律師嚴奇均表示,沈姓男子連續車禍肇事,已涉及《過失致死》(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傷害》(最重可處一年以下)、《肇事逃逸》(最重可處七年以下)等罪嫌。如是吸毒後開車上路,則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
律師許世烜說,沈男三次肇事,涉及二條過失傷害、一條過失致死及兩條肇事逃逸,會被依一罪一罰原則合併量刑。若舉證癲癇發作肇事,可依《刑法》第19條,證明當時喪失意識的狀況,可免罪責;若影響判斷力則可減輕其刑。但若是因自行停藥、不按時回診等個人過失造成發病,則不得主張免罪或減刑。
計程車遭肇事逃逸車輛追撞,造成司機與乘客受困慘死。侯昌騰攝
許世烜表示,癲癇患者過去不能考駕照,乃依聯合國《人權公約》不得歧視身心障礙者,政府今年修法准許連續兩年沒有發病紀錄,才得以考照,新法昨日上路。
嚴奇均指出,即便日後證明確認因癲癇發作而肇事,原則上不會影響上述各罪名的構成,但法官審理時可能因而在量刑上予以適度減輕,幅度仍待個案情節具體認定。(王志弘/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