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刑大一名2線2星張姓警官,從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被查出未報備就前往港、澳達33次,另虛構請假事由被註記曠職2日2小時,去年被高市警局記2大過免職,張警不服提行政訴訟,日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張警的行為還未達免職的程度,撤銷原處分,由警局查明後另做適當懲處,可上訴。
高雄市警局警察大隊辦理108年度定期清查工作時,發現張姓警官,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未報備出國赴港澳達33次,且有虛構事由及請假不實情形,經註記曠職2日2時,認為張警已從警逾15年,知道相關請假規則,也了解如此密集頻繁去港澳,出國報告單可能不會獲得准假,改以故意隱瞞、矇騙的方式,惡性、可責程度極高。
市警局表示,張警官聲稱被指曠職的2日,是去港澳找一位認識的中醫師治療痛風,但又無法充份舉證被採信;事後媒體大幅報導,張警的行為嚴重侵害整體警察的紀律、形象和聲譽,更侵害人民的信賴,去年依據《考績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警方認為該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但張警不服提告,他主張依「警察機關辦理員警非因公出國及赴大陸港澳地區作業規定」,就出國未報備的行為,應按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予以懲處;至於「請假虛偽以曠職論」,但曠職情形也該以時間長短論處,《考績法》均有相關規定。
張警認為,警局將「出國未報備」與「請假虛偽」劃上等號,直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法條不適當,且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張警出國33次未報備,及曠職註記2日2時均屬實,但曠職應依輕重,給予申誡、記過或記一大過,除非「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內曠職累積達10日者」,才有《考績法》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的適用。
至於出國未報備達33次的行為,應以「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懲處即足夠,因此認定高市警局的處分適用法規顯有違誤,張警訴請撤銷處分有理由,但究竟該如何懲處,法院指出,基於權力分立原則,法院無法逕為判斷,應由高市警局查明後另做適法處分。(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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