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土城區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2017年11月間遭人縱火釀2死3傷慘劇,連老闆娘許因秀也罹難。新北地檢署查出鵝肉店未設置滅火器,且在2樓外牆懸掛招牌堵塞緊急出口,違反《消防法》等法規,導致多人無法逃生而受難,新北地院今依(4日)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老闆林見發有期徒刑7個月。還可上訴。
鼎玉鉉鵝肉店是土城知名美食,由林見發、許因秀夫婦經營,因林男的三子林永承嗜賭成性,還加入詐騙集團,與集團老大「阿龍」(追緝中)疑有285萬元贓款及340萬元地下匯兌款黑吃黑金錢糾紛,讓父母經營的鼎玉鉉鵝肉店無端被捲入。
2017年11月27日,阿龍指派男子蔡興旺帶人到鵝肉店討債不成,揚言「若不處理,要讓(鵝肉)店開不成」等語。
11月30日阿龍再指示蔡興旺前往鵝肉店潑漆討債,蔡興旺找國中同學黃煒杰、林家寶幫忙,在台中市一家五金連鎖超市購買口罩、手套、調和漆、甲苯、香蕉水、補土空桶等物,晚間8點多到鵝肉店,將高易燃性的調和漆、甲苯、香蕉水調和後分裝成兩桶,由蔡、林往店內潑灑,黃則負責開車並用手機錄影,供蔡興旺向阿龍回報潑漆討債成果。
由於當時鵝肉店林姓員工正在玻璃櫥窗後烹煮桂竹筍,調和液體落在爐具及林男的身上而引燃火勢,立刻往四周延燒並使店內瞬間引發大火,同事及時將林姓員工沖水送醫保住性命,但身上有45%二到三度灼傷。
但大火瞬間蔓延,導致在2樓辦公室的老闆娘許因秀、張姓員工逃生不及而罹難,林姓員工等2名員工被燒傷、1名2樓鄰居跳樓逃生時腳部骨折。
事後蔡興旺與共犯林家寶依殺人罪遭判15年與13年定讞,黃煒杰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1年2月。不過,鵝肉店老闆林見發也分別被死傷員工及家屬提告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
檢方查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並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廣告牌不得堵塞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
此外,《消防法》也規定餐廳、飲食店為甲類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但鼎玉鉉卻在2樓外牆懸掛招牌,堵塞緊急出口,且未在店內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備,導致火災發生時,無法及時滅火,身處2樓的張姓員工也無法逃生而死亡。
林見發辯稱,自己只是掛名負責人,店的經營事項都是由妻子及廚師等人負責,且有設置一支滅火器在店門外,否認有過失。但檢方不採信,認定林男身為負責人,即對勞工有管理、監督或指揮之權責,且應有防止火災引起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也對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依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害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將他起訴。
判決指出,林見發否認自己是實際負責人,但新北地院調查發現,林男每周都會到店裡4-5天,準備食材、招呼客人、收銀找錢等,也會指示員工店內工作,員工證稱老闆不可能不知道店裡的事情,員工也都稱呼他為「老闆」。
且事發後,勞檢處約談林男關於員工保險、工時等事宜,林男皆能應答如流,因此,法院認為林男就是實際負責人。且在現場未發現任何滅火器設備,因此認定林確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新北地院指出,林男是鵝肉店的負責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在一樓設置至少一支滅火器,並維持2樓窗戶通暢,導致店內發生火災時,火勢迅速燃燒無法及時撲滅,消防人員也未能盡速入內,導致員工一死一重傷,考量他始終否認犯罪,又未能跟提告的員工及家屬和解,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還可上訴。(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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