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雷石娛樂公司蔣姓負責人自2018年起自中國進口「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打著「一台點唱機超越所有KTV」之廣告標語,在3C大賣場及據點及販售,因消費者可透過「雲端曲庫」下載歌曲,之後即可不透過網路直接點唱,但內有數百首未經授權的台灣本土創作歌曲,經創作者發現後提告,桃園地檢署認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今天(4日)將台灣雷石公司及蔣姓負責人提起公訴。
桃園地檢署指出,台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蔣姓負責人(45歲)自2018年1月起,從中國北京雷石天地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進口「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打著「一台點唱機超越所有KTV」之廣告標語,在家樂福、大同3C等賣場據點及MOMO購物網販售。
由於「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內建「雲端曲庫」程式、功能,消費者可透過「雲端曲庫」自北京雷石公司架設之網際網路雲端資料庫下載歌曲到「瘋潮唱雲端點歌機」中,之後可不透過網路直接點唱自雲端資料庫下載之歌曲。
然「瘋潮唱雲端點歌機」所連結之「雲端曲庫」,業經我國本土音樂公司、本土創作人發現存放至少有數百首未經台灣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歌曲,可供消費者點唱因而提出侵權告訴,並由桃園地檢署智慧財產專組檢察官高玉奇指揮警政署保二總隊第一大隊偵辦。
全案經檢警勘驗後發現,台灣雷石公司進口、販售內建「雲端曲庫」程式、功能之「瘋潮唱雲端點歌機」商品,便利消費者自雲端資料庫下載重製台灣創作人之歌曲,此行為可定位為提供便利侵權程式、載體行為,類似於先前常見的業者販售內含侵權程式機上盒讓消費者觀看侵權影劇之模式。
為防止此類型犯罪,台灣《著作權法》定有第87條第1項第7、8款規定,將提供便利侵權程式、載體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表示業者販售內含可連結至大陸地區存放侵權歌曲資料之伴唱機,若明知而仍為販售,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故檢察官基於保護我國創作人及扼止變相侵害著作權歪風,引用《著作權法》之規定起訴台灣雷石公司及蔣姓負責人。
業者發出共同聲明表示,所串流雲端資料庫為合法網站,並有原廠合法版權證明書及契約承諾,絕無侵權行為。(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聲明全文如下:
瘋潮唱伴唱機所串流雲端資料庫為合法網站,並有原廠合法版權證明書及契約承諾,絕無侵權行為。
瘋潮唱伴唱機連結原廠合法的網站,無違本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8款。
台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4日號已發文至原廠,請該司提供其所有雲端曲庫授權來源聲明,以茲佐證本機器連結者為合法網站。
原廠所有雲端歌曲數量高達70萬首,同一首歌有多個版本,不同版本即不同著作財產權,無涉及本地版權之必要。
本公司尊重及遵守本國著作權法,且欲造福台灣愛唱歌的朋友,在合法範圍內戮力提供更多的中英日韓選秀歌曲,而引進較為先進的產品,是以本公司並無打壓本土影音,並樂意協助本土創作有更好的平台及全球曝光機會。
本公司產品經本國經濟部標準局合法審查進口,一切合乎國內法規,恪遵國家相關規定。
聲 明 人:台灣雷石娛樂有限公司、寶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顧問:元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吳秀菊律師暨全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