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陳之漢今天凌晨遭槍擊送醫,嫌犯正是之前被爆出性騷擾館長的23歲男子劉丞浩,律師林俊峰分析,劉男因朝館長四肢開槍,未朝頭部要害攻擊,應無殺人犯意,不至於構成殺人未遂罪,而是重傷害未遂罪,雖重傷害罪刑責5年起跳、12年以下,但劉男因未遂再加上犯後主動投案,未來可能獲減刑,不過他因非法持有槍械子彈,罪加一等,將再吃上刑責5年起跳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至於劉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律師林俊峰分析,依《刑法》規定,嫌犯在有權偵查機關發覺犯罪前,坦承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者,即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得減輕其刑。
他認為,從目前報導看來,館長遭開槍後,周遭員工雖立刻呼叫救護車,但警方此時應僅知道轄區發生槍擊案,而尚未鎖定凶嫌身份,且劉男開槍後隨即搭計程車到附近派出所投案,應符合自首要件。
林俊峰分析,嫌犯劉丞浩槍擊館長的行為,構成何種刑責,需視他行兇時有無殺人犯意、射擊部位、手段等要件區分,有可能構成殺人未遂、重傷未遂或傷害既遂等三種情況,這部分有待檢警調查認定。
律師林俊峰指,《刑法》殺人罪依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害罪,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遂則得減輕其刑。至於《刑法》普通傷害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林俊峰認為,劉男未朝館長頭部等要害攻擊,而是朝館長四肢開槍,看起來應無殺人犯意,而不至於構成殺人未遂,他指出,即使館長幸運痊癒,四肢未殘廢,但槍擊四肢可能留下不治、難治之症,也因此他研判劉男較可能構成重傷未遂罪。
律師連致宇則分析,依現有資訊,劉丞浩在第一時間就到警局投案,應該有構成自首的要件,但如果檢警已經發覺犯罪行為人的話,只能稱為投案而不算自首,另從報導研判,館長受傷部位都是手腳,不是致命部位,所以劉男可能只是基於警告意味故意傷害館長,可能涉嫌構成傷害罪,除非劉男是基於殺人故意開槍,卻未能射擊到致命部位,才有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
至於劉丞浩持有槍枝與子彈的部分,罪加一等,律師林俊峰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枝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非法持有子彈,則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萬以下罰金。(饒偉生/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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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0:20
更新時間:10:55(更新:律師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