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頭城鎮一名莊姓男子因酒駕遭捕,找來蔡姓議員關說,議員找上宜蘭縣警局礁溪警分局賴姓副分局長處理,之後指示派出所許姓、張姓警員,把莊姓男子釋放,因有同僚看不下去,遂秘密檢具事證,向警政署及檢調舉報。檢方偵結,莊男已遭警方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解送檢察官,無自行釋放權限,認為賴等3人已逾越法令,今天(27日)依《刑法》第163條第1項縱放人犯罪嫌,將涉案的賴姓副分局長、承辦許姓、張姓警員等3人全都起訴。
起訴書指出,去年5月3日晚間7時許,時任礁溪派出所許姓警員駕駛巡邏車搭載蔡姓實習警員,行經頭城鎮三和路段,發現一名騎乘機車的莊姓男子形跡可疑,疑似酒駕,立刻鳴笛示意停車受檢,酒駕的莊男見警攔查立刻騎車逆向逃逸,閃避不及,撞擊警車車頭,及擦撞路旁車輛,莊男倒地就捕。
許姓警員與前往支援的張姓警員,對莊男實施酒測,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認為莊男涉公共危險及妨害公務等罪嫌,於當晚7時30分許致電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要把莊男帶回派出所偵辦,並請求安排拘留處所空間。
許、張把莊男帶回派出所,並實施生理平衡測試觀察,莊父獲知後,找來蔡姓議員前往派出所關切,蔡也致電賴姓副分局長,要求處理此事。
不過,賴、許、張等人明知莊男酒測值達0.15,且有駕車肇事妨害公務等客觀情形,莊已遭逮捕拘禁,應移送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並無擅自釋放權限,賴竟因蔡姓議員請託,認為追捕閃避警用巡邏車,並非蓄意衝撞,不屬於交通事故,也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嫌,認為不需移送檢察機關等理由,遂命許、張等人將莊男釋放。許、張因賴命令而屈從,未將莊男解送分局偵查隊及宜蘭地檢署。
許姓警員於當天晚間8時46分再次致電勤務中心,表示該案不移送不需拘留空間,張姓警員則是在派出所內協助莊男與另車車主簽署和解書後,違法釋放莊男。
因有同僚獲知此事後,檢附派出所監視器畫面等相關資料向警政署、宜蘭縣調查站具狀檢舉,指控賴姓副分局長等人縱放人犯,全案因此曝光。
偵查中,涉案的賴姓副分局長否認縱放人犯,指稱當天蔡姓議員致電給他,稱有警員打人,請他回派出所了解,他回到派出所了解此案,認為該案因是警方追捕所造成,不算交通事故,警員處理程序有問題,隨後找來偵查隊陳姓偵查佐一同討論此案,因莊男酒測值僅0.15,未達0.25,不符《刑法》185-3條適用,認為應以行政罰開單處理。
賴姓副分局長偵訊時稱,他未看到莊被上銬,承辦的許姓警員也未告知他莊被上銬,因當時許姓警員製單時以交通事故開單,要許員去向交通分隊承辦警員依規定撤銷該件交通事故。
另外,涉案的許姓警員也否認縱放人犯,但他坦承在事發現場為對莊男實施保護管束,有對莊男上銬,但到派出所後並無上銬。對莊男上銬的張姓警員也稱,因莊男當時要逃離現場,才會壓制莊男,隨後上銬,但未做權利宣告,也未告知莊男違反何罪,因莊男後續配合警方盤查,便對他解銬。
被逮的莊男則說,案發時遭警方逮捕上銬,回派出所做完生理平衡檢測後,則改上腳鐐,之後與林姓車主簽署和解書,收受罰單後,便離去派出所。
另外,處理該起車禍的交通分隊楊姓警員證稱,現場由他負責會至現場圖、拍攝照片,再把交通事故卷宗送交派出所承辦許姓警員,因許姓警員於電話中表示該案不移送是賴姓副分局長的意思。
此外,檢方也調閱勤務指揮中心通話錄音、警備隊駐地監視器、警員秘錄器、交通分隊交通事故案件清冊、LINE對話記錄截圖,均確認受賴指示,該案不移送,改製單扣車等。
檢方認為,因警員於案發時已對嫌犯上手銬,並向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回報要移送人犯,無論莊男是否被認定有罪,警方確實已有逮捕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另外,「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49要點規定,「逮捕到場之現行犯,其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報經檢察官准許免予解送。」除上述情況外,警方應將逮捕到場的現行犯,解送檢察官,並無自行釋放權限。
檢方認為,賴、許、張等人均具司法警察身份,不能對相關規範推諉不知,逕自釋放莊姓男子,使其脫離公權利監督,認為3人越權,涉犯《刑法》第163條第1項縱放人犯罪嫌,而3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全都起訴。
另起訴書中,檢方也審酌許、張兩人為下屬,屈從長官違法命令,轉與賴共同為縱放人犯行為,非圖謀個人不法利益,但仍屬無正當理由把已遭逮捕的莊男釋放,任其離去,請法官量處事當刑度。依《刑法》第163條第1項為「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罪」,可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檢方起訴,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強調,警方全程共同參與調查不護短,對於檢方偵結起訴賴等3人,警方表示「尊重」;另今天上午警方已召開人評會,將涉案員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並依規定追究懲處相關幹部督導不周責任。
警方重申,要求所屬處理各類案件務必依法行政,遵照相關作業程序,如有違失將予嚴懲。(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