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型姣好的直播主「Ginny妮」2018年主動與老東家《Up》直播解約,跳槽另個直播平台《17》,遭Up控告違反獨家合作契約,向她求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一審認定她惡意違約,審酌她與《Up》拆帳後,自己曾單月進帳約46萬元,《Up》可賺約60萬元,而她在合約到期前6個月違約,使《Up》少賺352萬餘元,去年判她須賠500萬元天價懲罰性違約金。上訴後出現大逆轉,高等法院今改判她不用賠錢,反而是《UP》要還她假扣押的265萬餘元。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雙方合約雖載明「合約期間內,獨家主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受僱於類似性質或競爭關係的其他直播平台,否則須給付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但沒有約定Ginny妮不能單方終止合約,合約雖有合作期間,但Ginny妮有權依《民法》規定提前終止合約,而她確實於2018年7月16日合法終止合約,並於7月21日才開始在《17》進行直播,《UP》無權要求Ginny妮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因此改判她免賠。
31歲的Ginny妮本名何金玲,低胸爆乳造型加上亮麗臉蛋,粉絲多達2.6萬人。《Up》提告主張,何女2017年10月1日和《Up》簽署獨家合作契約,雙方約定何女每月應開播20至60小時,時薪1500元,且Ginny不得在其他平台開播,2018年1月1日雙方續約,到期日為2018年12月31日。
《Up》指出,何女2018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示要解約,且不再於《Up》開直播,隨即跳槽到《17》開直播,此舉屬惡意違約,依雙方合約規定,應賠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
何女辯稱《民法》規定,契約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者無效,500萬元懲罰金過高,顯失公平,應屬無效約定。但一審認為何女2018年1月至5月在《Up》的直播收入是214萬餘元,以平台58%、直播主42%比例拆帳後,她實拿108萬餘元,而她2018年5月單月進帳更高達46萬2248元,《Up》該月可賺約60萬元,以此估算,何女從片面解約至合約到期的6個月內,《Up》少賺352萬餘元。
一審認為高人氣直播主商機無限,以直播平台的商業模式,透過懲罰性違約金確保競業禁止及債務履行,並無不當,而直播主跳槽對直播平台可能造成深遠損害,因此認定Ginny跳槽屬「惡意違約」,懲罰金約定並無不公,判Ginny應賠《Up》平台500萬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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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3:03
更新時間17:48(新增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