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藥商逃稅遭判刑還有一罪未結 黃健庭:愛神的人得益處

出版時間 2020/08/26
台東縣前縣長黃健庭。資料照片
台東縣前縣長黃健庭。資料照片

台東縣前縣長黃健庭日前獲總統蔡英文提名監察院副院長引發爭議,最後黯然婉拒,而他被控於立委任內收回扣案,最高法院針對涉嫌貪污部分判他無罪確定,但他另被起訴觸犯《稅捐稽徵法》部分,今判他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

不過最高院審理本案、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任審判長的刑事第4庭,今日判決另撤銷黃健庭與同案被告張瑞伯更一審被依《商業會計法》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判4月的判決,但因判決沒有載明發回更審,這部分未來將須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代表黃健庭仍有1罪尚未確定。

刑4庭的理由是,這項《商會法》罪名在一、二審都判黃健庭、張瑞伯不另為無罪諭知,檢方對二審判決上訴時,並沒遵守《速審法》所要求的條件,最高院應駁回檢方上訴,但最高院2017年第1次發回時卻誤將這項罪名發回更審,已屬違法,更一審依最高院第1次發回意旨,改依《商會法》論處黃男2人罪責,也非有效。

二審針對黃男2人此部分犯行,是依《稅捐稽徵法》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各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各10萬8000元,刑4庭今日此部分判決的效果,將回到最高院第1次發回更審狀態,解套方式為檢察總長針對最高院第1次發回更審的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屆時審理非常上訴的最高院合議庭,若認同刑4庭今天的見解,將會撤銷最高院針對此罪第1次發回更審的判決,同時駁回檢方上訴,黃健庭與張瑞伯被判刑4月就會定讞,若合議庭持不同看法,就須提交最高院刑事大法庭審理、統一法律見解,黃健庭也將因此暫時保持有案在身的狀態。至於黃被控涉嫌貪污罪嫌,經最高院今日駁回檢方上訴,已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黃健庭2004至2007年擔任立委時,與助理遊說退輔會採購派頓、美時等公司的藥品,收受回扣,另提供不實發票或人頭帳戶,給相關公司不實核銷、扣減營業所得稅,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稅捐稽徵法》逃漏稅等罪起訴。

此案一審認為黃健庭沒有收賄,涉貪部分判無罪,但認定他助人逃稅,依《稅捐稽徵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18萬元。

二審也判黃貪污部分無罪,觸犯《稅捐稽徵法》部分改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更一審仍判黃貪污部分無罪,但認定他觸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因此案纏訟超過10年,適用《速審法》減刑,合併將黃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3萬5000元。

上訴後,最高法院維持貪污部分無罪確定,《稅捐稽徵法》部分改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

黃健庭得知判決結果,晚間透過臉書發聲明回應如下:

今天最高法院針對我的案件做出判決,我有如下幾點回應,希望能跟社會各界及關心我的好朋友說明:

黃健庭 #貪污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的判決清楚說明一件事,那就是我沒有貪污。實際上這件官司延宕了十幾年,查不到任何貪污事實,每一庭都判無罪,本案也早該在2017年檢方第一次不合法上訴時(依速審法規定,上訴條件不成立),最高法院就應予以駁回,平白多走了3年的寃枉路。

黃健庭 #沒有收回扣的問題

媒體長期以「收回扣」來形容這案件,因為他們看的是起訴書,然而起訴書內容不等於事實。試想,我若有起訴書所指的犯罪行為,法官怎可能放過我呢?「收回扣」這個過度簡化又預設立場的說法,對我造成極大傷害。部分媒體至今持續以檢方當初起訴「非事實之內容」做為報導,混淆視聽,毀我聲譽,非常不公道,想當然爾,這與政治有關。

#欲加之罪令人無奈

從民間轉到地方服務,知道台東資源匱乏而樂意捐助支持的朋友,我始終感恩他們。我接受企業支援台東服務處一名助理吳道明,全台東都知道他是我的助理,絕非法官認定的人頭。至於企業端如何做帳,我無從干涉起,更從來沒有想幫助他們逃漏稅的企圖。然而主其事的企業主管早獲無罪判決,而我的判決托延至今,卻仍被認定幫助企業逃漏稅捐,對我極為不公。

#遺憾 #二個月的判決不能上訴

這場官司,光是一審就延滯5年之久,心中冤屈外人無法體會。所幸我有信仰支撐著我,台東鄉親認識我、信任我,使我這12年間,得以贏得一次立委、兩次縣長選舉,並在台東交出可以見證的治理政績。

我知道這場官司是上帝給我的磨練,雖然這個結果令人失望,司法沒有還我完全的清白,但我選擇放下、往前走,相信上帝掌管一切,並使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丁牧群、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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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6:45

更新時間:19:57(新增黃健庭聲明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