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起訴】製槍可判無期徒刑 未遂罪責至少3年半

出版時間 2020/08/24
孫安佐(圖中)。資料照片
孫安佐(圖中)。資料照片

藝人孫鵬、狄鶯獨子孫安佐在美國買槍還嗆聲掃射學校,慘遭關進美國監獄服刑238天,引發軒然大波。由於我國《刑法》規定,國人在境外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仍須受我方司法審判,而孫安佐今被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法定刑7年起跳,最高無期徒刑、即使未遂減刑一半仍須判刑3年半,更重要的是,這項罪名不能折抵他在美國監獄的刑期。

檢方指出,孫安佐被起訴的罪名若依犯行未遂而減刑,無期徒刑將減為15年徒刑、7年徒刑減為3年6月徒刑,雖然日後審理,孫安佐不太可能被判無期徒刑,但此罪還可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孫安佐在美國是被依「恐怖威脅罪」、「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法持有彈藥罪」起訴,不包含製槍犯行,所以他在美國所服的刑期,在台灣的製槍罪判決中不能扣抵。

起訴指出,孫安佐2018年間持學生簽證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達比鎮,就讀當地高中並居住於寄宿家庭內,卻在同年1月透過網路購買9mm口徑「格洛克19」手槍(Glock 19)槍管、覆進簧、滑套,及「Polymer80」廠牌的下槍身含彈匣、撞針等,藏於寄宿家庭內。

孫安佐後來於同年3月26日向同學宣稱,要在同年5月1日持槍掃射學校,因而遭逮捕,被賓州東區美國地方法院依「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法持有彈藥罪」判決入獄服刑238日後遣返,於2018年12月11日回到台灣,隨即再被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審酌,孫安佐本案行為觸犯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雖然犯行未遂,沒有組出一把完整手槍,仍依法起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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