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被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資料照片
藝人狄鶯與孫鵬的獨子孫安佐在美國非法持有彈藥,遭關押238天,2018年出獄回台後,因他的行為同時觸犯我國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今再被士林地檢署起訴,依未遂減刑規定仍至少會被判刑3年半。律師何珮璇分析,孫安佐若想達成判刑2年以下才可緩刑的條件,只能請求法官以《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至於孫安佐在美關押天數能否折抵刑期,則看法官是否採納孫的說法。
何珮璇指出,孫安佐涉犯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屬於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的重罪,即使未遂減刑一半,至少仍會判刑3年6月,而緩刑的條件之一,就是被判刑期不能超過2年,所以孫安佐未來在法庭審理時,只能設法爭取法官認同他本案行為情輕法重、客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到2年以下。
何珮璇表示,法官將會審酌孫安佐在本案是否自首、犯後的態度、有無前科等情況,判斷孫安佐的犯行是否確有「情堪憫恕」之處。至於孫安佐在美國關押天數,日後可否折抵本案判決的刑期,何珮璇指出,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犯罪行為經外國確定裁判,我國雖可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處罰,但在外國服刑天數,在我國「得」折抵刑期,不過法官會針對個案審酌,因此只能說有機會減免,而不是一定都能折抵刑期。(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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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654
更新時間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