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Talk】吸毒竟成弒母免死金牌 律師解關鍵原因

出版時間 2020/08/21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間37刀砍死媽媽,還剁下她的頭顱,丟下社區一樓中庭,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但二審昨判決大逆轉,改判無罪。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在昨天直播的Video Talk中解析,無罪關鍵在於,二審法官認定他因為吸毒過量,導致他犯案當下喪失辨識和控制能力,不只不知道自己殺了媽媽,連做了什麼都不知道,所以改判無罪。

律師翁偉倫今上線解說桃園梁姓男子弒母為何改判無罪。設計畫面

不過判決也引發網友議論,是否吸毒殺人都可無罪?翁偉倫說,如果因為想殺人而吸毒,是法律上的「原因自由行為」,無法藉此卸責,還是必須接受法律制裁,若單純是因為吸毒、喝酒後因行為能力受影響而犯案,則可獲減刑或免刑,兩這的差別不同,法官也會綜合相關證據做出判斷。

翁偉倫說,這起案子跟嘉義鐵路殺警案有點像,兩個最主要的共同理由都是,行為人在行為的當下「沒有辨識能力」,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沒有辨識能力就不罰,得判無罪。

而兩案不同的地方在於,此案梁男是因為吸毒,而殺警案兇嫌則是本身患有思覺失調症,他解釋,思覺失調症沒辦法控制,但是吸毒是可以自己控制我要不要吸,而他決定吸毒導致ㄎㄧㄤ掉了,吸毒後連自己做了什麼事都不知道,不過這種狀況是比較難判定的。

翁偉倫解析,以這一件來講,用毒肯定會造成精神問題,沒辦法辨識能力,法院也因此依照法醫研究所的鑑定,認定他吸了一種叫做「卡西酮」的毒品還有安非他命,由於卡西酮藥效強,他殺媽媽行為當時,可能是藥效最強的時候,因此判斷他犯案當下喪失行為能力,而不是用精神鑑定的方式認為他當時沒有行為能力。

為何他一樣的行為,一審法官當時判他無期徒刑,二審卻判無罪,中間差別在哪?翁偉倫說,其實這種案子很難精神鑑定,畢竟他沒吸毒時,是個正常人,也沒有精神病史,而一審法官是認為,他有吸毒,但吸毒的狀況不至於影響辨識能力,或者是認為辨識能力受影響但沒完全喪失,因此減輕刑責,判他無期徒刑,不然殺媽媽、殺爸爸這種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刑責比殺人罪還種,要加重1/2刑度。

至於二審判無罪,則是因為二審認為,他犯案時的精神狀況,已經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用相同的採證、相同的鑑定,當然可能多了一些推論,所以改他判無罪,主觀其實存在法官心中。

主持人詢問,既然梁男是因為吸毒後犯案,難道沒有故意的問題嗎?就不必負責嗎?

翁偉倫說,這的確是法律上一直有爭議的,《刑法》中有個理論叫做「原因自由行為」,他舉例,如果我今天想要殺人、偷東西或想要打人,但是自己又很沒膽、很害怕,所以藉酒裝瘋,就把人給殺了,但事後跟法官主張說我當時喝醉酒不小心殺了他,根本不知道做了什麼,可是這是你喝醉酒前就下的決定,所以就不能主張說你沒有辨識能力,要減刑。

但如果你吸毒或喝酒之後,並不知道你待會會殺人,也因為吸毒或喝酒降低辨識能力而犯案,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獲得減刑或是判免刑,這個是法律上的規定,法院只能照此去判,但到底妥不妥,大家討論不一。

而被羈押將近2年的梁男,獲判無罪的同時也獲釋,被法官責付給衛生局,是否代表可以回家?

翁偉倫表示,責付的意思是,沒有羈押的必要,也不用交保,但需要交給特定對象「好好看管他」,通常是交給家屬,或是比較親近的人,但是本件邏輯上比較奇怪的是,將他責付給衛生機關,也就是法官可能認為他可能還是未爆彈。

翁偉倫坦言,法院都有這樣的疑慮了,為什麼沒有下保安處分讓他去精神病院進行監護治療,而放他給衛生局,如果他跑掉了衛生局也沒有責任,因為「責付」其實沒有強制力看管,他有手有腳可到處去,也可回家。

翁偉倫坦言,法官要回歸到他犯案當下,有沒有精神疾病來認定他行為和辨識能力,是很困難的,因為精神科的醫師有極限,他不是神而只是人,不會知道他當下的精神狀況,但法院通常太偏重精神科醫師的鑑定,無法反駁,他認為法官只是背黑鍋,無法反駁醫生,也因此只能依法做出判決。

翁偉倫說,現行的法律規定,就算精神病患入適當處所監護,最多也只能5年,他認為應該要修法增加年限,賦予法官更大的權力,讓被告即使無罪,也可以無限期在監所中「治療到好」,保護被告,也保護一般民眾,他認為,政府可以有更多更好的配套措施。 (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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