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弒母逆子因精神病判無罪 責付衛生局可以做什麼?

出版時間 2020/08/20
梁男弒母剁頭因精神病獲判無罪後責付桃園衛生局。黃世宏攝
梁男弒母剁頭因精神病獲判無罪後責付桃園衛生局。黃世宏攝

作者:一起讀判決

對有傷人疑慮的精神病患,衛生局可以做什麼?

依早上的新聞報導,高等法院就一件殺人案件宣判,由於被告行為時受到毒品影響,法院認為被告行為當下欠缺識別、控制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罰。判決之後,法院「責付」桃園市衛生局。

那麼,衛生局可以做什麼呢?

精神衛生法第41條到第42條對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精神病人,規定了緊急安置、強制鑑定,以及強制住院的程序與做法。精神衛生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縣(市),則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比如桃園市政府。

1. 治療

當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2. 診斷、自行住院

當「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 or 自己 or 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必要時,保護人應該協助辦理住院。

所謂「嚴重病人」是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保護人」則是,經診斷或鑑定屬於嚴重病人者,應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保護人。如果沒有保護人,就由戶籍所在、住居所的地方主管機關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

3. 緊急安置

萬一,「嚴重病人」拒絕全日住院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醫療機構「緊急安置」,並由兩位指定的專科醫師「強制鑑定」,緊急安置最長不能超過5日,而強制鑑定應該在緊急安置之日起2天內完成。

另外,由於離島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強制鑑定可以僅由一位醫師實施。

4. 強制住院

「強制鑑定」之後,如果沒有「強制住院」必要或沒有辦法在「緊急安置」後5天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應該停止「緊急安置」。

反之,如果仍然有住院治療必要,「嚴重病人」仍然拒絕或無法表達時,應該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審查會就「強制住院」可否的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保護人。

這裡的「審查會」是指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成員由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但兩位以上被指定的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必要,經審查會許可後,可以延長,每次延長的期限一樣是60日。

強制住院期間,如果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為沒有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即應辦理出院,並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5. 可以司法救濟

這邊的司法救濟有兩種可能。

第一,依照提審法規定,主張逮補、拘禁違法,請求法院提審釋放。

第二,依照精神衛生法規定,被「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保護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內提起抗告;對抗告法院的裁定,則不能再抗告。

這裡的聲請停止跟抗告,屬於家事事件法的丁類案件,是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來處理。

最後,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法院認為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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