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只為報復!他再婚生子竟告前妻離婚無效 結果害慘新婚妻兒

出版時間 2020/08/16
陳男再婚生子後,竟還提告主張與前妻的離婚無效。示意圖
陳男再婚生子後,竟還提告主張與前妻的離婚無效。示意圖

離婚再娶也再次當了爸爸,陳姓男子卻回頭提告與前妻「離婚無效」,搞得一家人很為難,連一二審法院也陷入「該怎麼判?」二審男子告贏了,卻連帶也造成他與新妻的婚姻無效,所生的幼子也成為非婚生子女。

新竹陳姓男子2017年再婚後與新妻生下一子,但與前妻林女因孩子扶養費等問題時有爭執,去年陳男竟提告主張離婚無效,理由是當時花錢找的2個職業離婚證人中,只有一個當面確認他們有離婚真意,另一個根本沒現身,由別人代為簽名。

新竹地院認為離婚雖因證人瑕疵不符法定要件,但陳打這官司是挾怨報復前妻,若判離婚無效,將嚴重妨害林女及陳男的新妻與幼子權益,去年罕見地判陳男敗訴,但高等法院日前逆轉改判陳男勝訴,也使得陳男與新妻的婚姻變無效,他們所生的幼子也成為非婚生子女。

擔任物理治療師的陳男2019年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指稱他與林女2005年結婚,育有一子,但因教養兒子等問題爭執不休,2016年協議離婚,他當時上網聯繫專職離婚證人曾姓男子,曾男說會找另名職業證人羅女,但去區公所辦離婚登記時,只有曾男現身,他說羅女因故不能來,但羅女知道離婚之事,由他在離婚協議書代為簽名就可以,隨即完成離婚登記。

陳男以此主張,《民法》規定兩願離婚要有2名以上證人在協議書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但證人羅女的簽章並非本人簽署,甚至她根本不在現場,從未親見親聞雙方是否同意離婚,與法定要件不符,因此離婚無效。

任職護理師的林女則告訴法官,陳男與她離婚後又娶了老婆還生下一個男孩,但陳男經常發簡訊表示「不會讓妳好過」,另外,她與陳男所生的兒子與陳一起生活,原本說好她每個月可以見孩子2次,但陳男經常百般阻撓,她每次只能見到孩子幾分鐘。

林女還說,原本講好孩子跟陳男住、由他扶養,雙方都有監護權,後來陳男卻要她付扶養費,甚至想爭取單獨監護權,奇怪的是,陳男還約她見面表示要「交往」,家人勸她不要單獨前往,於是她請姊姊陪同,陳男非常不高興,推擠她姊姊,姊姊拿出哨子猛吹求救,陳覺得很沒面子,隨即提告離婚無效。

關於陳男指稱羅女不符離婚證人要件之事實,林女沒有反駁,一審新竹地院認為陳男、林女對此都有過失,並導致陳男與新妻的婚姻成為「重婚」,一般情況下,若前段婚姻關係還存在,重婚是無效的,但法官指出,依據釋字第362、552號大法官解釋,如果重婚者(陳男)的配偶(新妻)因善意信賴重婚者已經離婚,才與他結婚,為了維持法律關係安定性及重婚者配偶的利益,應有條件地承認後段婚姻的效力,後來《民法》也依此修法。

一審認為,因故意或過失而重婚者,沒有權利任意主張前段婚姻消滅有法律瑕疵,而使前婚回復,後婚消滅,如果讓重婚者有這樣的訴訟權利,等於承認重婚者可以因自己的不法行為(重婚),獲得法律上利益,違反「自己清白」(clean-hands)的訴訟法原則,也會導致前、後婚姻關係陷於不安定狀況,嚴重影響前、後婚姻相關當事人(林女、新妻及兒子)的人倫關係。

一審判決指出,陳男、林女離婚雖欠缺親見親聞的2名證人簽名,導致無效,但不妨礙雙方有離婚真意的認定,且陳男已於2017年3月與11月與新妻辦理結婚登記,並生下一子,足見與林女離婚、與新妻結婚,符合陳男的真意,也符合現存狀態。

法官特別指出,陳男僅為撫養費等問題「挾怨報復」林女,訴請確離婚無效,將使前段婚姻關係回復,後段婚姻關係因重婚而無效,嚴重妨害林女及新妻、幼子的家庭生活、人倫關係及社會秩序,陳男訴請離婚無效,違反公共利益及誠信原則,是權利濫用,因此一審於去年9月判陳男敗訴。

陳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雖然陳男自己也表示不願與林女維繫婚姻關係,但2人當時離婚欠缺法定要件,確定無效,前段婚姻關係在客觀上仍存在,不會因為雙方不願意維繫前婚而有差別。


高院指出,身分關係的確定攸關公益,必須確認陳男、林女的婚姻關係是否存在,林女與陳男新妻、幼子的身分才能客觀正確,與國家社會的公益相較,不能說陳男提告目的只是為了造成林女損害,也不算權力濫用,因此於今年7月改判陳男、林女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可上訴。 (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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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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