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新增吳姓公務員收押禁見)
廉政署接獲吳姓公務員等人涉貪情資,遂報由嘉義地檢署陳靜慧檢察官及廉政署檢察官蔡佰達、范家振、蔡杰承等指揮偵辦,經組成專案小組蒐證。於昨天搜索吳姓被告及黃姓被告等市府和廠商住處23處,扣得相關事證,並傳喚吳姓等被告及相關證人共32人。經漏夜偵訊,檢方向法院聲押吳姓專員,其它人交保。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晚上7點半裁定吳姓公務員收押禁見。
嘉義地院裁定理由,吳姓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現有證據,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重罪,有逃亡的可能,再加上與證人熟識,有證人串證及掩滅證據的可能,所以裁定羈押禁見。
檢方指出,吳姓(62歲)被告是嘉義市政府公務員、溫姓被告(38歲)為約僱人員,長期負責路面整修等工程。黃姓被告、廖姓被告、李姓被告、簡姓被告、陳姓被告、黃姓(女)被告、林姓被告等七名廠商,分別標得市府路面整修工程的廠商。
檢方說,吳姓、溫姓被告竟藉由府辦理路面整修工程等機會,收受上開廠商交付的新臺幣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的現金、茶葉、咖啡豆禮盒等賄賂。
嘉義地檢署加上廉政署檢察官陳靜慧、蔡佰達、范家振、蔡杰承、張建強、吳明駿、呂雅純等漏夜訊問吳姓等被告及相關證人後,認為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另,溫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黃姓被告、廖姓被告、李姓被告、簡姓被告、陳姓被告、黃姓(女)被告、林姓被告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行賄罪嫌,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之必要,溫姓被告以5萬元、黃姓被告以50萬元、廖姓被告以5萬元、李姓被告以10萬元、簡姓被告以5萬元、陳姓被告以10萬元、黃姓(女)被告以2萬元、林姓被告以5萬元交保。(徐彩媚/嘉義報導)
出版時間:16:19
更新時間: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