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府今年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施實要點」,以《社救法》第8條代賑金不得超過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之規定,明訂代賑工領取代賑金不得超過23800元而引起反彈。代賑工提出衛福部釋函指代賑金不受《社救法》限制,認為桃市府曲解法令大砍他們的薪水;主管的衛福部社會救助司強調代賑金尊重地方職權,並未嚴格規範;學者指出,因為歷年釋函到現在都頗有一段時間,實在應該檢討。
國立台北大學社工系教授陳芬苓指出,其實以工代賑是否一定要把基本薪資放在標準裏面,這是值得爭議的,「因為你不能限定今天接受政府的以工代賑,就必需維持在最低貧窮的標準。」如果以基本工資劃一條線,但是一般家庭的成員不一,有的可能有3、4個小孩,有的可能有重病、身心障礙或有老人家,如果劃一條貧窮線,讓每個家庭都需在這條貧窮線下才能接受以工代賑的工作,這樣對他們是不公平的。
陳芬苓認為,我們往往忽略了對一般貧窮人口來講,基本薪資不見得會達到他們基本維生的需求,為了達到維生的需求,他可能必須加班賺更多的錢,才能達到基本生活需求。而明定他們可以加班或工作的範圍之後,也許他們在達不到基本生活需求下會走向地下經濟,到沒有勞健保或勞動條件比較差的地方去打工,這樣是否能夠真正保護這群人?
陳芬苓建議,不妨可以參照英國的作法,依據每個家庭有多少位65歲以上老人、多少位身心障礙人口、多少位15歲以下兒童和18歲以下的就學人口等等,計算出每個家庭可以接受的額度,這樣才是比較符合人性的作法。
桃園市府今年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以工代賑施實要點」,依據《社會救助法》第8條之「代賑金不得超過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明訂代賑工領取代賑金不得超過23800元而引起代賑工反彈,但代賑工依據衛福部2013年8月20日衛部救字第1021320033函文指出「以工代賑臨時工所取得之代賑金加上其他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自不受第8條限制」而質疑桃園市社會局曲解法令。
衛福部社會救助司表示, 代賑工係政府為協助中低收入戶或身障者脫貧,提供就業機會給靠自己勞力謀生的弱勢工作者;代賑工領取的代賑金是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給中低收入戶的生活扶助,屬於政府發給的救助金或津貼的公法救助性質 ,原則上受《社救法》第8條約束;至於 代賑金給付的標準,尊重地方政府基於職權,依需求及扶助的對象可以自行訂定給付標準 ,衛福部並未強制規範。
社救司指出,至於衛福部2013年8月20日衛部救字第1021320033解釋函文「以工代賑臨時工所取得之代賑金『加上』其他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自不受第8條限制」,並非單指代賑金,係指可領取之社會扶助總金額不受基金工資的限制。
學者指出,依衛福部的函文之字面意義看來,代賑金的確可以超過「基本工資」;不受社救法第8條之限制;所以看來,桃園市自治條例是較限縮。但如果市府將「代賑工」所給付的視為是「救助金」(須視其計畫目的、預算來源)則是可限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學者指出,因為歷年釋函,為了是否適用《勞基法》、要不要扣或申報所得稅,都有須視進用或私法僱傭或是公法救助關係指派工作,而有不同,所以,有模糊空間;其實那些釋函到現在都頗有一段時間,實在應該檢討。
代賑工則認為,既然衛福部社會救助司都表示沒有嚴格規範代賑工的薪水,且過去都可以上班180至200小時,桃園市社會局今年怎麼能如此作為,說縮就縮,完全不考量這些代賑工的處境,這不是無故減薪那是如何?《勞基法》也規定雇主不可變相減薪,難道雇主可說「我往年都給超過基本工資,現在要調回不可以嗎?」代賑工認為,他們已經是弱勢族群,還要被社會局以《社救法》來減薪,真的很可悲!(突發中心張沛森/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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