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陳皇賓、花蓮男子姜錦輝、北市男子羅敏曜各犯重罪被判無期徒刑定讞,假釋期間各犯下酒駕等輕罪被判刑,導致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須入監,3人聲明異議「懲罰太重」被法院駁回,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現行《刑法》撤銷假釋規定欠缺裁量空間、違反比例原則,今裁定3案均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陳皇賓於1996年12月間與3名同夥合組強盜集團,持西瓜刀、槍型瓦斯噴霧器隨機洗劫民宅、店家,短短一個月內犯案15起、得款160萬餘元,包括控制一整間汽車旅館,搜刮所有員工、房客與訪客財物,陳男4人落網後,1998年11月均被依《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陳男服刑至2012年11月假釋出獄,表定2022年10月底假釋期滿,陳男於2016年11月因肇事逃逸被判刑1年1月定讞,不但要坐牢,還被撤銷假釋、須執行強盜罪的25年殘刑,陳男向法院聲明異議,自稱不曉得有肇逃罪,他開車肇事一時緊張離開現場,事後已跟對方和解,請求別撤銷假釋,但被駁回。
姜錦輝(51歲)是在1988年1月到2月,與一名同夥利用計程車在台北市區假裝載客,洗劫並性侵3位女乘客,另強盜2位女乘客財物,1990年被依《盜匪條例》共同連續強劫而強姦罪各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姜男服刑至2001年5月底假釋出獄,2004年8月因犯當時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廣告物散布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被判刑3月定讞,並被撤銷假釋,須從2005年2月執行《盜匪條例》殘刑至2025年3月,他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不該因觸犯輕罪而撤銷重罪假釋,否則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但也被駁回。
羅敏曜是在1985年5月13日深夜10時許,到北市一家KTV持刀尋仇卻誤殺2位顧客致死,當時仍讀高職夜間部的羅男於1998年7月,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服刑至2011年11月假釋出獄,2018年8月因酒駕罪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並被撤銷殺人罪假釋,須入監執行殘刑。
羅男於假釋期間另挨告傷害、毀損等罪嫌,因和解獲得撤告,他在酒駕案央求法官依情堪憫恕為由准他免刑,沒被採納。羅男逃亡被通緝,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他已為殺人罪服刑逾16年,也回歸社會,不該因偶犯輕罪而被撤銷重罪假釋,仍被法院駁回。
陳男3人各提起抗告,分由最高院不同庭法官審理,承審法官均認為,《刑法》第78條關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撤銷其假釋」的規定,使法院無裁量空間,且違反比例原則、有違憲之虞,而陳、姜2人所犯《盜匪條例》已廢止,但2人依《刑法》第79條之1的規定,須執行完畢撤銷假釋後的殘刑,才執行再犯所判的刑期,有不合理之處。
最高院今裁定3案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刑法》第78條第1項、第79條之1第5項有無違憲,待釋憲結果出爐後,再恢復審理。最高院另有法官審理一件煙毒犯假釋期間另犯他罪被撤銷假釋案,也認為現行撤銷假釋的規定有疑義,正循最高院刑事庭內部法定徵詢程序,計劃提案最高院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此外,行政院院會今年5月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條文,將撤銷假釋的門檻從現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提告為「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使撤銷假釋有裁量空間,而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今年7月15日施行後,若不服被撤銷假釋,將須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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