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爆與方芳芳姊夫曖昧!藍委陳玉珍告周刊求償300萬 二審又吞敗

出版時間 2020/08/05
立委陳玉珍。資料照片
立委陳玉珍。資料照片

金門立委陳玉珍2018年遭《鏡週刊》報導指她先前當議員時,與藝人方芳芳姊夫、義隆纖維總經理王正立關係曖昧。陳認為報導不實,控告《鏡週刊》所屬的精鏡傳媒、社長裴偉及記者、王妻方典等人求償3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一審依據王男寫給陳女的信件等事證,認為陳與王的互動確實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該報導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判陳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今仍判陳敗訴。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撰寫該報導的記者事前曾向陳玉珍、方典查證,並與方典確認他取得的報導資料是否真實,然後再以方典受訪所敘述內容及取得的資料為依據,撰寫報導,已有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認為真實,並已對陳玉珍適度平衡報導,陳為公眾政治人物,與言論自由相較,她的名譽權應有較高程度的退讓,因此精鏡傳媒不用負賠償責任。

至於報導刊登陳玉珍照片,高院認為是取自臉書專頁,且隱私權設定為公開,任何人可輕易下載取得圖檔,並無隱私權問題,報導另刊登方典與陳玉珍合照,方典並未禁止報導刊登使用,且陳女是政治公眾人物,此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的判斷準據,報導雖刊載陳玉珍照片、LINE對話紀錄圖片等,並無侵害她的肖像權、隱私權。

陳玉珍提告主張,她與王正立同為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會員,2人只有資訊交流的交情,但王男妻子方典向《鏡週刊》記者提供不實資料,撰寫標題為「毆妻後訴請離婚 方芳芳姊夫搭上女議員」的報導,內容未經合理查證,侵害她名譽及隱私權,還刊登她照片侵害肖像權,因此求償並要求道歉。
 
精鏡傳媒則辯稱,報導內容與事實大致相符,且經合理查證,也有平衡報導,使用的照片也是網站上公開照片,沒有侵害陳玉珍的名譽等權利。
 
台北地院認為,依據陳玉珍與方典的LINE對話訊息,以及王正立親筆所寫信件等證據顯示,陳玉珍與王正立確實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界線的關係,王追求陳而處於情感曖昧狀態,至於該報導使用的照片,是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臉書粉專照,且設定為公開,報導是合理使用,因此於2019年11月判陳女敗訴。
 
對於這件桃色疑雲,陳玉珍2018年7月曾開記者會說:「我們(與王正立)是社團的朋友,沒有那麼不熟,但是也沒有好到是男女朋友關係,沒有曖昧關係,絕對沒有。」(丁牧群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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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6:56
更新時間:17:30(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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