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兼職風波未平 再告《自由》求償300萬

出版時間 2020/07/29
管中閔。資料照片
管中閔。資料照片

台大校長管中閔前年身陷違法兼職風暴,《自由》多篇報導抨擊他「赴中未申請…最高可罰10萬」、「長期赴中國多校兼職教課,更與富邦金控關係良好,牽線讓富邦與廈門大學合作」等,事後管自訴提告撰稿《自由》記者鍾麗華、吳柏軒加重誹謗,今年4月一審判管敗訴,現上訴高院審理中,民事部分管另對《自由》及鍾麗華、吳柏軒求償300萬元,正由 士林地院審理中。

士林地院今天首度開庭,管中閔等人都委由律師出庭,管中閔的律師指出,2018年《自由時報》刊登的標題為「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立委籲查處」、「管牽線~富邦金與廈大合作/學者憂損我利益籲公開透明」等報導,已侵害管中閔名譽權,請求賠償3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管中閔的律師強調,報導指控管任職台大高研院院長期間,未經申報前赴中國,涉嫌違反《兩岸人民條例》,但事實上,台大高研院院長職務不是台大正式編制的行政職,高研院只是一個找學者來做研究的平台,管擔任院長並非公務員身分,赴中本來就不須經過申報。

《自由》委任律師則抗辯,台大為設置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特別訂有設置要點,規格甚至比總務處等一般行政處室更慎重,高研院當然是台大編制內的行政單位,管中閔擔任院長是擔任公職。全案定9月9日再開庭。

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指出,「管中閔去年赴中未申請,立委籲查處」報導,是鍾麗華、吳柏軒依據陸委會2018年3月2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管中閔赴中情形而撰寫,管中閔擔任台大高研院院長期間確有未經申請許可前赴中國,至於高研院院長究竟是否公職,記者認為屬於公職並非沒有依據,不構成加重誹謗,判管敗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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