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周姓女子2016年因經痛等症狀求診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科名醫劉偉民,發現有2顆子宮肌瘤,劉偉民原採腹腔鏡手術切除,不料手術中發現腹腔嚴重黏連,改採剖腹手術並切除左側卵巢囊腫,但未切除子宮肌瘤,結果周女術後經痛、頻尿等問題沒改善,怒提告求償,一審判周女敗訴,但高院認定劉男術前未告知周女腹腔若嚴重黏連將變更手術方式,確有疏失,今逆轉改判劉男及醫院連帶賠償50萬元確定。
周女提告指稱,劉偉民當時告訴她將以腹腔鏡手術方式切除子宮肌瘤,但手術前沒有告知她可能有卵巢囊腫問題,也沒說明手術中可能變更為直式剖腹,造成她無從判斷是否同意接受相關手術。
周女表示,手術隔天她發現患部傷口並非如劉男所說的腹腔鏡手術3個小洞口,而是約10公分長傷口,外加肚臍及左腹部各一個小洞傷口,劉男解釋因為手術時發現她腹腔內沾黏嚴重,因此改採傳統剖腹手術,但隱匿沒有切除子宮肌瘤之事。
由於周女的經痛與頻尿症狀並未改善,她2017年去其他婦產科診所就診,醫師告訴她子宮肌瘤並未摘除,且已達直徑約5公分大小,她向北醫附醫調閱病歷,才知道劉男並未摘除子宮肌瘤,而是切除卵巢囊腫。
周女認為劉偉民未經她同意,擅斷變更為直式剖腹手術,又未切除子宮肌瘤,反而切除卵巢囊腫,這樣的醫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且對她身體造成傷害,因此求償。
此案審理時,劉偉民主張當時雖評估周女恐因子宮肌瘤復發,或她已有的宿疾子宮內膜異位等問題而導致強烈經痛問題,可採腹腔鏡手術,減少手術傷口疼痛,但手術前有向她說明術中若有需要,可能會更改採傳統剖腹手術,並提供「腹腔鏡手術說明書」給她閱覽,內容已載明「腹腔鏡手術的替代方案為『改採傳統剖腹方式』、簽名前請再次詳閱本說明書」等語,可見周女事前已了解並同意如有必要,醫師得改採剖腹方式替代,已盡說明告知義務。
劉偉民強調,當時他先採腹腔鏡方式進行,但藉由腹腔鏡發現周女腹腔內恐因多年前接受複雜性肌瘤切除手術,腹腔內器官有嚴重沾黏情形,但腹腔鏡的視野有限,使手術困難度增加,且擔心腹腔鏡剝離沾黏器官,導致腸破孔、腹膜炎等後遺症與併發症,他權衡病患利益與手術風險等因素後,決定改採傳統剖腹手術,降低併發症,並無過失。
一審依據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報告,認為劉偉民當時因腹腔鏡進入周女腹腔後遇到嚴重黏連,無法適用腹腔鏡手術,基於臨床上專業評估,改採剖腹方式,這是臨床常見的替代方式,並未違反醫療常規,且周女手術前所簽署的腹腔鏡手術說明書,也有記載變更為剖腹手術的可能,因此判決劉偉民及北醫附醫無須賠償。
周女上訴高院後,合議庭認為周女先前於2006年間曾接受劉偉民施行巨大子宮肌瘤切除手術,因此她發生腹腔嚴重黏連的可能性,顯然高於未曾施行腹部手術的一般病人,但劉偉民並未向周女詳細告知說明腹部發生嚴重黏連的可能性,導致周女於資訊缺乏狀態下,同意施行手術。
此外,高院認為劉偉民發現周女腹部嚴重黏連,改採剖腹手術,在周女腹部留下10 公分長傷口,卻未切除子宮肌瘤,導致她術後復原期間較腹腔鏡手術更長,且因子宮肌瘤並未切除,經痛、頻尿等問題未獲改善,周女所受損害與劉偉民醫療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改判劉男及北醫附醫連帶賠償50萬元確定。
劉偉民的醫療糾紛不只這一件,他2014年診斷一名林姓女子右側卵巢囊腫,隨即進行達文西手術摘除卵巢及輸卵管,事後林女控訴劉男術前未詳盡告知風險,導致她45歲還有生育能力時,輸卵管全遭切除,還讓她提早面臨更年期的不適,法院已判劉男和北醫附醫應連帶賠償林女80萬元確定。
(丁牧群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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