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女考生2018年參加四等消防警察考試獲錄取,隔年1月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根據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定,女性身高要有160公分,但陳女只有158.9公分,因而遭消防署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訴願遭駁後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次考試以身高作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撤銷訴願及消防署廢止陳女受訓資格的處分,判陳女勝訴。
2018年一名陳姓女考生考取四等消防警察考試,2019年1月16日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料,接受教育訓練期間檢測身高,發現她只有158.9公分,不到考試規定的160公分,因此遭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陳女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考試機關對於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涉及考試專業判斷部分,法院應給予尊重。不過,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仍須符合《憲法》的平等及比例原則。
對於身高的規定,過去曾有司法院釋字760號及626號解釋,這兩號解釋的意旨為考試服公職是廣義的參政權,若對此權力作差別待遇,是否合憲要做嚴格審查。且涉及非人力可控制的生理條件做差別待遇,更應受嚴格審查。
保訓會、考選部與消防署出庭表示,消防員使用消防器材、設備或跨越障礙等任務時,確實會有身高上的影響。
不過合議庭認為,器材可以做調整,也可採取輔助設備,或是調整任務的安排,讓較矮的人也可以值勤,內政部更曾提出降低消防人員身高3公分的建議,因此法院認為,以身高作為差別待遇的基礎,違反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保訓會等機關無法證明身高未達標準的消防人員,執行消防任務時如何不能達標,且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如英、美、日本、菲律賓未對消防人員設身高限制,也沒有影響值勤。因此,法院認定,身高限制是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合議庭認為,本件原處分依違憲的規定,以不符身高標準為由廢止陳女的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因此訴願及原處分都有違誤,應予撤銷。本件可上訴。(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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