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遭起訴「到現在還不明白」 出庭求釋憲停審

出版時間 2020/07/21

蘇打綠主唱、歌手吳青峰遭昔日恩師林暐哲提告侵害著作權,台北地檢署2月認定青峰將詞曲版權契約授權給林暐哲,卻在合約存續期間未經林同意演唱、發行專輯,依違反《著作權法》將他起訴。全案今在台北地院首度開庭,青峰親自出庭表示:「我到現在還不明白為什麼我需要站在這裡。」青峰辯護律師林發立則在法庭上提出,起訴青峰的《著作權法》第91-1條有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虞,他們將聲請停止審判,等待大法官做出解釋。

青峰今赴台北地院出庭說明。趙元彬攝

青峰今天在開庭後結束後簡短受訪表示:「謝謝大家關心,該說的話我在法庭上都說了,相信法院會有最正確的判斷,其實我真的到現在還是很不明白為什麼我需要站在這裡,所以不如你們去問原告吧。」

青峰今在法庭中向法官強調,他與林暐哲2018年9月20日當面合意講明不再繼續雙方經紀、唱片及詞曲授權合約,同年10月他要寄發正式存證信函前,還先用通訊軟體委婉知會,「因為我怕嚇到他」。青峰說:「我們合作已經15年,有很多情感層面的…對我們來說是一件很大的事情。」

青峰強調,2018年12月他與林暐哲在2位律師見證下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林暐哲還在內容中表示「遂其所願」,兩人並發表共同聲明,林暐哲在聲明中也表示「各方面祝福」,因此沒有任何一點讓他有絲毫懷疑雙方合約仍存在,因此他並無侵害著作權犯意,沒想到林暐哲突然在2019年4月來函指控他侵權。

林暐哲委任律師談虎則反駁,青峰與林暐哲2018年12月所簽的合約終止協議書,明載雙方僅終止經紀約、唱片約,而不包含詞曲授權約,青峰辯稱無犯意全是片面之詞,沒有積極證據,事實上為了處理詞曲授權問題,青峰的哈里坤公司還在2018年跟林暐哲的大房小山公司簽了一個「音樂合作協議變更合約」,承接大房小山與中國騰訊簽署的3年詞曲授權合作。

青峰對此再強調,林暐哲與騰訊簽的約是2018年6月在他完全不知情下所簽,將他的35首歌授權給騰訊音樂公司3年,他與林暐哲談終止合約時才被告知此事,他怕他與林暐哲終止合約後,林暐哲會陷入對騰訊違約的危險,基於往日恩情,他才透過簽變更約把跟騰訊的約承接下來。

青峰辯護律師則提出,檢方起訴青峰的《著作權法》第91-1條:「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智財法院已有案例被法官認為有違憲疑慮,有待大法官做出解釋,而裁定停止審理,因此他們也將遞狀聲請本案停止審理。

公訴檢察官則提出,為證明青峰與林暐哲合約終止協議的範圍,釐清到底是否包含詞曲授權部分,以及雙方在2018年9月後到底如何討論詞曲授權的後續處理,聲請傳喚見證雙方簽署合約終止協議的律師黃秀蘭、田振慶以及告訴人林暐哲等3人出庭作證。法官最後諭知將依檢察官聲請傳喚林暐哲等3人,擇期開庭。

全案源於青峰與林暐哲2018年底拆夥後,剩下詞曲版權契約有問題,雙方的詞曲版權契約,原本從2008年簽到2014年,但後來雙方約定若要解約,須在每年年底前合約屆滿前3個月,也就是9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若9月30日前,林暐哲方面沒有收到解約通知,則雙方的合約就視為自動延長一年。

而青峰2018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解除詞曲版權契約,林暐哲不滿,青峰未依約定解除契約,又未獲得同意或授權在兩岸3地擅自公開演唱《太空人》專輯中的12首歌曲,包括湖南衛視《歌手》2019、師大附中校園演唱會等,共演出7場,因此對他提告。

檢方認為青峰直到2018年10月才通知解約,因此2019年雙方仍有契約關係,青峰在專屬授權仍有效的情況下,未經同意私自演出,還透過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公開播送,因此認定青峰與公司涉犯《著作權法》起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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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14:50
更新:16:58
(新增庭後受訪及庭訊內容)

青峰出庭完畢離開台北地院。趙元彬攝
青峰出庭完畢離開台北地院。趙元彬攝
青峰今赴台北地院出庭。趙元彬攝
青峰至台北地院出庭。李奕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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