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罹卵巢癌未安排就醫 碩士女6年偽造化療紀錄詐保1703萬

出版時間 2020/07/18
朱女利用母親罹癌詐保。資料照片
朱女利用母親罹癌詐保。資料照片

桃園一名朱姓女碩士偷偷替母親投保防癌險,隔年母親確診卵巢癌,朱女未安排母親就醫,反而從2008年4月起,偽造母親住院做化療等診斷證明,6年間26次詐領保險理賠共1703萬元,高院更一審認定朱女一人犯案,日前依26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朱女4年7月徒刑,沒收尚未扣案犯罪所得140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年約30歲的朱女於2006年11月攻讀碩士期間,擅自以母親為被保險人、投保一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朱母隔年11月底確診卵巢癌第一期,朱女不以母親正常就醫治療的單據申請保險理賠,反而從2008年4月起,涉盜刻醫院與2位醫師的印章,偽造母親住院做化療、放療等診斷證明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未向開立診斷證明的醫院查證,依朱女的申請,前後26次核撥9萬餘元到115萬元保險金,合計1703萬元到朱女以母親開立的帳戶,直到2014年5月底,朱女第27次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起疑,聯繫醫院查出朱母從沒住院做過這些化療與放療,連忙報案揭發。

朱女和母親被送辦,檢方認為朱母被蒙在鼓裡,將她不起訴,朱母後於2017年12月過世。朱女到案堅稱雖以要保人身分申請理賠,但都聽從一名保險黃牛「吳小姐」建議、委託對方代辦,她不知怎會有這些假的診斷證明,領到的保險理賠金,她分一半給「吳小姐」當酬勞。

法官查出,本案保險理賠金幾乎都直接匯入朱女以母親名義開立的帳戶,朱女再臨櫃提領轉存自己其他帳戶,且朱母確診罹癌至本案爆發時,竟無做過相關治療的任何記錄,朱女身受高等教育,又親自照顧母親,應該了解沒就醫取得診斷證明,就無法申請保險理賠的道理。

法官認定朱女參與詐保,至於是否真有「吳小姐」此人存在,一審指朱女根本說不出如何聯繫對方、也找不到對方出面,顯然純屬「幽靈抗辯」,依27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朱女4年6月徒刑,另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並全額沒收犯罪所得1703萬元。

二審認為保險理賠程序相當專業,朱女涉犯本案時仍為研究所學生、不是讀保險相關科系也沒從事保險業,很難得知理賠程序的漏洞,應該真有「吳小姐」協助操作,將朱女所犯27罪酌減改判3年6月徒刑,另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同樣全額沒收犯罪所得1703萬元。

最高院將朱女所犯其中1罪判刑3月定讞,其餘26罪發回高院更一審,要求查明朱女有無共同偽造診斷證明等事項。朱女起初仍把責任推給「吳小姐」,甚至在2018年另案被判決應全額賠償保險公司1703萬元確定後,辭去心理諮商領域的高薪工作,至今無業。

更一審審理時,合議庭質疑朱女是否藉由不工作而逃避被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她辯稱害怕將去坐牢,因而離職以便後手交接業務,朱女並在最後辯論時,宣稱「吳小姐」是她捏造出來的共犯、本案是她一人所為,她已積極跟保險公司協商和解,請求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更一審指朱女畏罪卸責、增加司法追訴成本,犯後態度不佳,犯行對保險市場的危害不可謂不大,更重要的是她始終沒誠實交代本案理賠流向,毫無情堪憫恕之處,日前將她所犯26罪改判4年徒刑,另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1萬元,沒收金額扣除保險公司查封朱女房屋拍賣所得的298萬餘元後,降為1404萬餘元,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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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0:05
更新時間: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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