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準商機賣「抓姦軟體」養家 結果賺的剛好付罰金

出版時間 2020/07/18
違法的監控軟體植入手機後,可監視監聽他人私下活動。資料照片
違法的監控軟體植入手機後,可監視監聽他人私下活動。資料照片

南投男子潘振華於2013年間看準國內抓姦商機,上網以每套1萬餘元到5萬餘元價格,轉賣智慧型手機監控軟體,前後賣給31人共36套,後因被監控者起疑報案追查而揭發,潘男到案辯稱有前科在身、謀職不易,為扶養年邁父母與年幼子女才出此下策,請求輕判,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見解,依圖利供給工具便利他人竊錄罪判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60萬5000元定讞。

判決指出,潘男曾犯傷害致死等罪被判刑7年10月與7月,接續服刑至2012年9月假釋出獄,2013年間,國內屢次查獲在智慧型手機偷裝間諜軟體監控使用者對話通訊的案件,潘男認為這種軟體用來抓姦有商機,上網找到匿名賣家以每套398美元、一次買5套優惠每套349美元的價格購買一批。

潘男成立八通電子科技公司,架設官網並在多個廣告網站推銷,標榜軟體繁體中文介面,安裝與操作簡易,無論語音通話、文字通訊甚至LINE對話、手機定位都能竊錄,而且藏於無形,竊錄所得資訊透過網路數據上傳伺服器,供購買者憑帳號密碼查詢,除可用於抓姦,還可防止老幼走失、直接聽取電話使用者現場環境聲音。

由於每套軟體只能一次性安裝於1支手機,若手機回復原廠設定、須重新購買安裝,潘男因而提供當面解說與代安裝服務,免得購買者不會用。後因台南、士林、新北與南投等地檢調機關接獲遭監控被害人報案求助,2015年3月起陸續在潘男新北、南投住處,查獲他從2013年10月到2015年3月,共賣出36套軟體給31人的資料。

潘男到案全部認罪,但一審被依36個圖利供給工具便利他人竊錄等罪,合併判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60萬5000元後,潘男上訴二審不敢出庭,僅遞狀主張研發這個軟體的人比他壞,他是為了養家而販賣,何況他到案配合調查、態度良好,請求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二審查出本案購買者多數是為了監控另一半或情人,也有兒子監控父親、父母監控子女。二審認為,夫妻雖互負對婚姻忠貞義務,不代表可任意窺視、竊聽另一半一舉一動,更不能以抓姦當成合理化的藉口,何況還沒結婚的情侶,至於父母雖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同樣不能以竊錄方式全面監控日常生活。

二審指出,本案軟體購買者在遭監控者使用的手機偷裝間諜軟體,已超出正當範圍,構成法律處罰的「無故」要件,而潘男以營利為目的,以每套1萬餘元到5萬餘元售價,提供軟體幫助購買者竊錄,即使到案認罪、態度良好,動機是為了養家,仍毫無情堪憫恕之處,因此維持一審對潘男所判刑度。

潘男上訴最高院再度央求考量他獨力扶養年邁且有身心障礙的父母,以及年幼子女,加上有前科在身、謀職不易才鋌而走險,拜託輕判,最高院指二審將潘男所犯36罪各判刑3月或4月,合併應執行1年8月徒刑還得易科罰金,並沒違背公平正義,日前駁回他的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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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2:35
更新時間: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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