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賊闖民宅強劫性侵女屋主 躲海外21年逃過唯一死刑

出版時間 2020/07/16
丁冠倫21年前闖民宅行竊同時性侵女屋主。示意圖
丁冠倫21年前闖民宅行竊同時性侵女屋主。示意圖

竊賊丁冠倫21年前闖入新北市永和區一間民宅行竊同時性侵女屋主,犯下當年《懲治盜匪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 唯一死刑罪,丁男畏罪逃亡海外遭通緝,今年初疑似因武漢肺炎疫情,突然從澳門搭機返台,隨即被緝拿歸案,但《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廢除,雖然被害人時隔多年仍無法釋懷,請求法官判處極刑,但士林地院最後僅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丁冠倫13年徒刑。

判決指出,丁冠倫犯案時年僅23歲,但從少年時期就是不斷犯案的慣竊,1999年10月11日凌晨2時許,他又在永和一間民宅攀爬陽台入內要竊取財物,翻箱倒櫃的同時驚醒屋內正在睡覺的女屋主,丁冠倫一不做二不休,徒手勒住女子頸部喝令交出錢財,女子僅拿出500元,丁冠倫不滿數額太少,竟威脅女子脫掉衣褲並性侵得逞,案件審理期間潛逃出境,2001年被發布通緝。

丁冠倫今年初返國被捕,並未交代20年來在何處生活,也未交代為何突然返國,法官認為應是為了躲避武漢肺炎疫情,希望回到防疫成功的台灣。

此案重啟審理,丁冠倫坦承犯行,法院另連絡被害人,被害人不願出庭僅透過電話表示,此事造成她與家人很大傷害,不願意再回想,希望判處丁冠倫「極刑」。

法官最後審酌,丁冠倫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極度驚嚇與傷害,但應判他唯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已在2002年廢止,依據《刑法》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考量他逃亡20年身心已受相當折磨,最後依現行《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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