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大法官不可送評鑑 行為不當只能靠自律

出版時間 2020/07/10
大法官開庭。資料照片
大法官開庭。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可以把大法官送評鑑嗎?

​​法官法通過之後,由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評鑑。當法官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應付個案評鑑;如果法評會認為有懲戒必要,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
​​但如果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的不是一般法官,而是大法官,也可以送評鑑嗎?
​​
​​雖然,大法官也是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但法官法第3條規定:「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
​​立法理由指出:「司法院大法官係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特任官,其任用資格、進用方式、任期,與各法院法官不同。法官法的規定,不全然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
​​因此,法官法關於法官遴選、遷調、任免、「評鑑」、職務評定、資遣等規定,並不適用在大法官身上,這也規定在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條中。
​​
​​2015年9月底的釋字732號美河市釋憲案出爐後,當時的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接受媒體訪問、投書媒體表示台北市政府當初徵收美河市土地案,並非毗鄰地,不在違憲範圍內,未來美河市地主「沒辦法聲請再審」翻案。
​​
​​民間司改會認為蘇永欽大法官的言論,是針對即將繫屬之再審案件,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的言論,因此請求法評會對蘇永欽大法官進行個案評鑑。法評會104年度評字第8號決議書不付評鑑,原因就在於:法官法的評鑑制度並不適用大法官身上。
​​
​​雖然不適用法官法評鑑制度,對大法官不當行為的處分,是透過「自律」方式處理。法官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為強化自律功能,應就自律事項、審議程序、決議之作成及處分種類等有關事項,訂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依照這個大法官制定的自律辦法,當大法官有不當行為時,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會議可由大法官5人以上書面請求召集。
​​
​​自律會議審議後,如果認為大法官違反自律辦法情節重大,而且符合法官法懲戒事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違反自律辦法,但情節不重大,或不符合法官法懲戒事由,可以促其注意改善、予以譴責、要求以口頭或書面道歉,或其他適當處分。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針對時事想闡述專業法律見解嗎?歡迎來稿蘋果日報法庭中心。

即起免費看《蘋果新聞網》 歡迎分享

在APP內訂閱 看新聞無廣告 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