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提審新制上路6年 只要被逮捕或拘禁都適用

出版時間 2020/07/09
台灣自來水公司前董事長徐享崑收賄判刑8年被通緝到案,聲請提審遭法官打臉。資料照片
台灣自來水公司前董事長徐享崑收賄判刑8年被通緝到案,聲請提審遭法官打臉。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提審新制上路6週年

​​人身自由的保護是憲法保留事項,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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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國24年就已經有提審法,修正前舊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其親屬,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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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憲法第8條第2項,過去的司法實務將所謂的逮捕拘禁,限於「因犯罪嫌疑」。如果是「非刑事人身自由限制」,比如外國人受驅逐前的收容、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等,並非因「犯罪嫌疑」的人身自由限制,舊法時代的實務多認為沒有提審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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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大法官在涉及外國人驅逐前的收容的釋字708號、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收容的第710號解釋,都提到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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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這兩號解釋都賦予外國人跟大陸地區人民可以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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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8日,總統公布提審法修正案,在半年後的7月8生效,提審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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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修正說明,提審法第1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在文義解釋上,不論是否「因犯罪嫌疑」而被逮捕或拘禁,都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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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不管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拘提、外國人受驅逐前的收容、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受到人身自由限制的本人或其他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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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聲請的法院要在24小時內核發提審票,在逮捕拘禁機關收受提審票的24小時內,要將人解交法院,由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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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認為不應逮捕、拘禁,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逮捕、拘禁,則裁定駁回,將人解返原解交機關。對駁回裁定,聲請人或受裁定人可以抗告到上級法院。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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