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要廢掉婦聯會 法院裁定暫停執行確定

出版時間 2020/07/09
婦聯會外觀。資料照片
婦聯會外觀。資料照片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今年4月遭內政部廢止立案,且往後不得再以相同名稱活動,內政部並要求婦聯會今年5月11日前須辦理清算人就任申請事宜,理由是婦聯會未依《政黨法》所定期限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婦聯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在訴訟確定前,暫停執行廢止立案事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准婦聯會的聲請,內政部提起抗告,今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婦聯會原本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但《政黨法》2017年施行後,婦聯會依規定應於2年期限內、也就是2019年12月7日前完成轉換政黨程序,但婦聯會期滿仍沒辦理,內政部發函給婦聯會,限期於文到4個月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婦聯會到期依舊沒修正章程,內政部因此於今年4月27日發函廢止婦聯會立案。

對於婦聯會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內政部相關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果婦聯會被廢止立案,將發生急迫且「難以回復的損害」,因為一旦婦聯會被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將收歸國有,重點是,婦聯會將無法繼續參與經濟、社會及政治事務,相關損害不可回復,也不可能透過金錢補償。

裁定還指出,《政黨法》只規定《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的規定,自《政黨法》2017年12月施行起,不再適用,但對於非屬政黨的「政治團體」(婦聯會),並沒有排除它繼續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

因此合議庭認為,在《人民團體法》廢止或修正刪除有關「政治團體」規定前,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其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的作用,且內政部還是可以依《人民團體法》監督婦聯會的行為,相當程度可緩和婦聯會延宕轉換為政黨對公益產生的影響。

此外,合議庭指出,此案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停止執行時,已要求婦聯會在本案訴訟確定前,不得收受政治獻金,藉由管制婦聯會財務,避免在訴訟期間對公共利益造成過大影響,因此駁回內政部的抗告確定,也就是說,在婦聯會提起的本案訴訟未來判決確定前,內政部不能執行廢止婦聯會立案的行政處分。(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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