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1月過世後,第二代男丁陸續鬩牆告進法院,大房張國華等3兄弟先為父親遺囑效力槓上二房獨子張國煒,但大房3兄弟也因爭權而興訟,大房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不滿大哥張國華與老臣柯麗卿主導長榮國際公司,提告主張長榮國際董事會去年推選柯麗卿為董事長,但改選董監事的股東會決議程序不合法,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但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今仍判張國明等人敗訴,還可上訴。
本案原告除了張國明、張國政兄弟,還有3名長榮國際的股東,5人主張他們共持有長榮國際37.88%股權,另外,張榮發基金會持有28.86股權,張榮發慈善基金會則持有5%股權,張國明兼任這2個基金會的董事,張國政擔任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
張國明等人提告主張,長榮國際於2019年1月25日寄發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定於同年2月11日召開股東會,要改選5名董事及2名監察人,張國明等人以郵件通知前述2個基金會全體董事,聲明任何人均無權擅自出席股東會或參與表決,另通知長榮國際不得將2基金會行使的股權計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出席股東同意議案表決權數,但2基金會當天仍派員出席長榮國際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張國明等人表示,他們當場提出異議,但長榮國際明知2基金會指派出席的代表未經合法授權,指派行為應屬無效,仍置之不理,逕自進行選舉及表決多項提案,包括選出張國華、柯麗卿等人為董事,長榮國際之後於同年3月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推選柯麗卿為董事,但股東會決議過程不合法,應撤銷股東會的決議,而張國華、柯麗卿等人的董事身分也將因此不存在。
張國華、柯麗卿與長榮國際則主張,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都沒有違誤,股東會出席股權已達發行股權總數94.98%,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2/3,相關提案也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符合《公司法》規定,而2個基金會是法人股東,派員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與過往歷次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情形相同,均符合相關法規。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本案長榮國際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並無違反法令或章程,董事會是由有權召集之人所召集,「推選柯麗卿為董事長」決議也是有效的,去年10月判決張國明、張國政兄弟等人敗訴。上訴後,今被高院駁回,還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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