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國外網購大麻 構成什麼罪?

出版時間 2020/07/06
柯建銘的兒子日前涉毒品案被交保。資料照片
柯建銘的兒子日前涉毒品案被交保。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國外網購大麻,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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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國家,持有跟使用大麻,不一定有刑事責任。但在台灣,大麻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如果從國外網購或請朋友代購大麻寄到台灣,會構成什麼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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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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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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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運輸」,實務見解認為是指一切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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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國內輸國外、國外輸國內,或是在國內輸送;轉運輸送的目的,不管是為他人,或為自己;運輸方式,透過交通工具、郵寄、利用他人或者自己攜帶,都會構成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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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司法實務,不管是請國外友人購買代寄、自己上網購買,從國外把毒品寄給自己,都會構成運輸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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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度有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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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前: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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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雲林地院一份天地有情,人間有愛的判決感動許多人,丈夫因為太太罹患癌症,聽到大麻療效的網路謠言,救妻心切之下,自國外購入大麻,當時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最後判決1年9月,並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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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年到1年9月符合緩刑要件的原因在於,該案經過兩次減刑,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查審理均自白,以及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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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後: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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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的修法將刑度加重,運輸第二級毒品從7年以上變成10年以上更重的罪。同樣從國外購買毒品,經過兩次減刑,最低的刑度也還要2年6月,並不符合緩刑的宣告刑要在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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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新法在提高刑度的同時,增加了一個獨立減刑事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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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從國外購毒是為了自己施用,而且情節輕微的運輸毒品罪,還可以減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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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回到前面提到的雲林地院判決,丈夫購大麻不是自己用,而是要給太太,這樣能不能符合上面提到的減刑規定,也許還是有疑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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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面交、網購,下場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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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中,出現一件類似案件。聲請人從國外購買大麻,經法院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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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買毒只是供自己使用,不應該因為毒品的交付方式不同,而讓他和賣毒的人構成運輸毒品的共同正犯,他無法預見這樣的行為會構成運輸毒品罪,「運輸」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且,不分運輸毒品之目的、數量、距離等因素、犯罪情節一律科處相同之刑度,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大法官不受理這個案件,指出這是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和釋憲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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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聲請案引發一個思考點,如果他是面交大麻,只會構成持有或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但如果他是從國外網購,刑度就變成10年以上的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4. 大法官怎麼定義「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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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號解釋處理的問題是販賣毒品的舊判例,在解釋販賣意涵時,大法官把運輸跟製造拿進來超級比一比,理由書第13段對「運輸」的解釋是:從一地運至他地,使毒品流通於他地,產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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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自用,算不算「流通於他地,而產生危害」,或許可以再思考。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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