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律師看法)
台南一名女子競標航警局沒收的危安物品來轉賣,因其中的Hello Kitty電風扇是仿冒品,被依違反《商標法》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她不服上訴,檢察官指她是第三次因此吃官司,顯然明知故犯。但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她沒能力辨識商品真偽,且可能是看到前兩次官司的承辦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上稱,「轉賣向政府標來的商品,即使事後證明是仿冒商標商品,也不應由人民負擔刑責。」,所以被誤導,以為一律免責,因此改判無罪。
有趣的是,合議庭「吸取教訓」,在判決書上強調,雖然判她無罪,但是否違反《商標法》是個案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且販賣仿冒品除了刑事追訴外,還有不必明知故犯就可成立的民事責任,所以請她不要覺得轉賣從航警局標來的物品一律免責。
航警沒收品價廉 吸引下標挖寶
為了避免影響飛安,航警局會沒收旅客打算帶上飛機的刀子、打火機等物品,成綑標售。以下月7日的標售會為例,總共1萬6026件物品,起標價7450元。因價格低廉,吸引不少人下標挖寶。
判決指出,去年1月間,彰化警方網路巡邏,發現吳女在「露天拍賣」網站販賣1支Hello Kitty電風扇,標價68元。警員買下後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品,便依涉犯《商標法》第97條的販賣侵害商標權的商品罪嫌,將她移送法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吳女喊冤表示,她是向航警局標來的,不知道這是仿冒品。辯護律師也稱,她下標時無法得知是不是仿冒品,也沒能力分辨仿冒品,所以難認有主觀犯意。
網賣仿冒Hello Kitty 判拘役20天
雖然台南地院簡易庭還是認為吳女有罪,但審酌電風扇標價低廉,涉犯情節輕微,且創造Hello Kitty的三麗鷗公司也不提告訴,所以判處她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並宣告緩刑2年。
吳女不服上訴。台南地院函詢航警局公告標售內容,航警局表示,每次拍賣物品數量龐大,無法詳細記載每件拍賣物品內容,像是水果刀、剪刀、指甲剪就統稱為各類刀剪,得標者要到載運物品時才會知道標得商品實際內容。
合議庭認為,航警局所標售的「影響飛安物品」,依常理應有相當數量為二手真品,與從黑市低價購入仿冒商標商品再出售的情況迥異。且這個電風扇是常見的隨身小風扇,其Hello Kitty裝飾沒有明顯粗糙,吳女不具專業鑑定能力,又是向航警局標買,難認她是在「明知」電風扇為仿冒品的情況下轉賣。之所以只賣68元,可能是因吳女那次以35萬6347元標下20萬8942件商品,每件成本僅1.7元。
兩度賣仿冒吃官司 初犯不起訴
不過檢察官指出,吳女在2015年曾兩度因此吃官司,雖然當時獲不起訴處分,但理由是她是初犯,不知道向政府機關標來的大批商品可能有仿冒品。可是吳女沒學到教訓,還是依樣畫葫蘆,沒有主觀犯意只是卸責之詞。
但合議庭見招拆招,指出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寫到「被告自政府機關標售而得之商品再另行轉賣,即使事後經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亦不應由人民負擔此一刑責。」這句話可能會誤導吳女,讓她以為轉賣從航警局標來的仿冒品也免責,所以不能由此推論她是明知故犯,因此改判無罪。
當初承辦本案的彰化分局對於台南地院撤銷原判決,改判吳女無罪,該分局一組組長謝玉同表示,尊重司法判決。而吳女對於改判則不願回應。
航空警察局航空保安科科長黃耀曾表示,該局公告標售「影響飛安物品」,在拍賣清冊上都會載明物品名稱、數量,整批物品標售會裝在塑膠袋或塑膠桶內,統一存放在該局倉庫內保管,並在投標須知中會有載明,投標者可在投標前,可洽約時間到該局來參觀標售物品。不過得標民眾都會一直到載運物品時,才會知道他實際上所標得物品是何內容物。
律師梁家瑜表示,民眾向公家機關標購拍賣品,千萬別以為有公家機關背書,所以標得的商品一定是安全沒有仿冒問題,就直接上網販售,民眾還是要善盡查證義務,對於標得商品至少可從外觀或品質來查驗是否為正品或仿品,以及其是正仿品的機率,以免觸法。
再者就如這個判決,儘管二審法官改判無罪,但民眾也不能因此認為刑事無罪,民事就不必負擔任何侵權損害行為責任,換句話說既便刑事無罪,但買家因買到仿品,還是可向賣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劉榮輝、王志弘/台南報導)
發稿時間 00:05
更新時間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