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時常會透過臨檢對可疑的民眾及車輛進行盤查,也成功地讓警方偵破及阻止了很多的犯罪行為。但警方在進行臨檢盤查時,也曾傳出多起與民眾之間的糾紛及衝突。日前中和、三重、萬華均曾發生警員執法過當毆傷嫌犯的案例。 究竟警方在進行臨檢或盤查時,依法可以有那些作為。而民眾在面對警方臨檢時,該如何配合警方執法,同時適度的維護自身權益。《VideoTalk》邀請律師廖芳萱、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副中隊長楊玉暐,告訴民眾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副中隊長楊玉暐說,通常警方在執行臨檢、路檢過程,對於人民的隱私權、身體權或自由權都有一定的限制,當然法律在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的時候,一定會做一些對人民的保障。警察因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七、八條的規定,對人和交通工具的部分有所規範。
警察詢問人民身分是須要有基本要件,包括要有合理懷疑、有犯罪情事,警方才會去詢問人民身分、查證車牌,或是要求出示證件等臨檢程序。對於交通工具的部分,除了行經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以外,還要符合已發生客觀危害的交通工具等相關基本要件。
對於民眾認為,警察為什麼可以任意,不顧時間地點去臨檢、盤查,楊玉暐解釋說並沒有,大法官解釋後、包括《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有限縮警察人員公權力的範圍。尤其所謂得指定是指,為了防止危害發生,重大公共安全、社會事件,須由分局長以上長官才可指定,譬如路檢點、巡邏區域等,所以並沒有說警察可以隨便去臨檢,如私人住宅、校園等,我們就不能隨意進去。
第二個部分,警察在選擇臨檢、盤查的標的,並不是隨便臆測,或是看民眾不順眼。當然合理懷疑依照客觀的環境事實為依據,所以警察以專業知識的經驗,在不違背一般社會大眾的法則下,會進行盤查。當然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民眾對於警察執行方法、程序或是有侵害到利益的情事,可以當場表示異議拒絕盤查。若當下執法人員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會立即停止盤查或臨檢。
律師廖芳宣則說,民眾遇到警察在臨檢或是盤查,必需確認兩件事,一是要告知身分、二是要告知事由。首要是看有無穿著警察制服、出示證件,常會被民眾誤解的是,到底是兩者並存還是分開,其實只要擇一就好,警察只要穿著制服,就可以不用出示證件。在一點,就是今天警察攔你下來,必須告訴你「盤查的理由」在哪裡?如果警方都沒做,你是可以拒絕的。
另外警察只能查核你的身分,確認你的人別,如果進一步要搜索你的身體、你的車內東西,主要還是要有搜索票,因為這樣就不是公共範圍之內,若是要進入私人家裡,搜索身體物品、打開車後車廂,就要出示搜索票或是要你同意。
至於酒測,即便民眾經過臨檢站,警察還是必須要有合理要件,要有客觀事實,若本身沒喝酒,搖下車窗也沒酒味,沒有客觀要素,就當場跟警方表示異議,千萬不要逞一時之快,跟警察大小聲,否則恐被依妨礙公務帶走。
至於民眾有無權利拒絕警察盤查臨檢,廖芳宣說,如果警察沒辦法出示證件,也沒穿著制服,又沒有合理懷疑的理由情況下,就要去搜你的身體,民眾還是有權利說不,當然還是要向警察表示異議,或是身旁有友人可以協助錄影,並不是說警察覺得你奇怪,你就得須配合受檢。(突發中心/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