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黨產條例釋憲案言詞辯論》
端午佳節之後,大法官即將在下週二上午9點,舉行黨產條例釋憲案的言詞辯論。這是今年第二場言詞辯論,也是首次大法官在同一年內,對兩個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包括稍早的通姦罪釋憲案,過去每年至多一件言詞辯論。
這次的釋憲案起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跟第六庭在承審案件中,認為黨產條例某些規定有違憲疑慮,因而裁定停止審判,聲請憲法解釋。
除了大法官以外,屆時還有聲請釋憲的行政法院法官、黨產會、行政訴訟案件中的相關法人、4位鑑定人張嘉尹、董保城、劉靜怡及黃丞儀老師參與。
現場開放旁聽,也會透過網路直播整個過程。
根據司法院書記處今天發布的新聞稿,言詞辯論之爭點如下: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部分:
●以法律位階規範之黨產條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為規範?
●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2、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
3、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部分:
●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以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定義附隨組織,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規定,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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