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智群律師
新聞:新北市法制局長吳宗憲原任職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今年三月接任新北市府法制局長,昨(廿三)日有媒體報導直指吳宗憲(見圖)在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官任內,罔顧被害者權益,辦案過程受質疑,簡直棄案求官,對此,吳宗憲立即發聲明稿強調,他離職後已有其他檢察官接手案件,當事人權益不會受影響。
想法:
根據我的了解,
那個案子是19個人打死一個人,辦了一年,
家屬抱怨怎麼不趕快起訴,
抱怨檢察官一直叫他們和解⋯⋯
關鍵字:19個
你知道數大就是美、數量決定一切嗎?
如果是刑案,客戶來找我,
我會問幾個問題:
在哪個法院?同案有幾個被告?
如果是比較遠的法院、被告很多,
費用就會高一點,甚至多很多,
因為要花的時間會多很多⋯⋯
像這種19個打一個,還打死人的案子,
前面查清楚幾個人,把人抓到,做筆錄,
就需要不少時間了,
後面特別麻煩的是,確認「因果關係」,
到底是誰打死人的?
可是這種事情往往是你一拳我一腳,
致命傷是誰造成的?
現場那麼混亂,誰知道?
然後人死了,
大家到地檢署,都是我推給你,你推給我,
誰說的才是真的?
也許你會說幹就全部起訴殺人罪啊!
我告訴你哦!
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如果偵查檢察官什麼都沒查清楚,
這樣一串粽子全部抓起來起訴,
到法院會很慘,公訴檢察官會很幹,
沒辦法確定致命傷是誰造成的,
糊成一團的結果,
就是殺人罪部分(還是會成立其他罪)全部都無罪,
19個人全部跑光光!
你有看過螃蟹一次跑光的場景嗎?
前面辦案草率,後面要再補強,會變得非常困難,
因為證人甚至被告的記憶,會隨著時間流逝,
變得不可靠,
所以面對這種案子,
地檢署都會在偵查階段把事證建立起來,
不可能像以前包青天,我說你有就是有,
反正法院會無條件買單,
那個時代已經過去了⋯⋯
至於要求和解,其實這個是檢察官的善意,
在刑案沒確定前,被告都願意談和解,
希望用和解換可以判輕一點,
家屬要拿到錢,這個時候是最好的機會,
當然不是和解,被告就會沒事,
人都死了,怎麼可能沒事?
即使和解,檢察官還是會起訴的⋯⋯
結語:
有時候人們對於法庭活動不了解,
會有一些誤解,
明明檢察官是要幫你,你以為人家要害你,
當然家屬一定有情緒,很正常,
不過也不要覺得檢察官快點起訴就是好,
(後面判無罪,你們可以接受嗎?)
也不要覺得檢察官希望你們談和解,就是幫被告⋯⋯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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