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林姓男子帶愛犬到公園蹓狗,因愛犬未繫繩暴衝,導致許女連摔兩次受傷提告,由於林男飼養的黑色土狗不屬於攻擊性犬種,戶外溜狗不須牽繩,因此未被依《動物保護法》開罰。但台南市動保處提醒,民眾若攜帶具攻擊性品種愛犬進出公共場所,未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繩或鍊牽引,及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可依《動保法》最高開罰15萬元。
台南市動保處處長吳名彬表示,飼主攜帶愛犬外出,須依《動保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若無人陪同可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如果飼主未善盡管理,導致犬隻傷害到人或其他動物的話,就須負民刑事責任。
但若攜帶的愛犬屬於土佐犬、比特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攻擊性品種犬隻,依《動保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須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繩或鍊牽引,及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者可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林男這起個案,動保處表示,案發後許女家人曾攜法院判決書到該處反應,「妞妞」有追咬「咪魯」情事,但「妞妞」屬於一般犬隻,除進入公園要有牽繩等防護措施外,戶外溜狗可不須牽繩,只要有7歲以上之人伴同即可,所以並未依《動保法》處罰。
再者林女不是遭土狗咬傷,且尚未提供「咪魯」遭「妞妞」追咬受傷紀錄,所以至今尚未將「妞妞」列入攻擊性犬隻,要求林男蹓狗均須牽繩等防護措施。
動保處指出,飼主如果帶愛犬到公園蹓狗,若未加適當防護措施或不處理排泄物,依《台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動物保護組組長周駿男也提醒,飼主攜帶愛犬外出,除應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更需注意愛犬的個性,有些小型犬十分好動並常對人吠叫,雖無直接攻擊人傾向,但會造成其他路人驚嚇,建議飼主可使用寵物運輸籠來安置愛犬,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產生。(劉榮輝/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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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