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火車殺警案之後,大家多聚焦在刑法第19條的不罰及免刑,以及監護處分。其實,精神衛生法第41條到第42條對有傷害他人、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的嚴重精神病人,規定了緊急安置、強制鑑定,以及強制住院的程序與做法,以下跟大家介紹這部分的規範:
1. 診斷、自行住院
當「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 or 自己 or 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必要時,保護人應該協助辦理住院。
所謂「嚴重病人」是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保護人」則是,經診斷或鑑定屬於嚴重病人者,應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保護人。如果沒有保護人,就由戶籍所在、住居所的地方主管機關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或團體為保護人。
2. 緊急安置
萬一,「嚴重病人」拒絕全日住院治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醫療機構「緊急安置」,並由兩位指定的專科醫師「強制鑑定」,緊急安置最長不能超過5日,而強制鑑定應該在緊急安置之日起2天內完成。
另外,由於離島醫療資源較為不足,強制鑑定可以僅由一位醫師實施。
3. 強制住院
「強制鑑定」之後,如果沒有「強制住院」必要或沒有辦法在「緊急安置」後5天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應該停止「緊急安置」。
反之,如果仍然有住院治療必要,「嚴重病人」仍然拒絕或無法表達時,應該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審查會就「強制住院」可否的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保護人。
這裡的「審查會」是指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成員由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組成。
「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但兩位以上被指定的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必要,經審查會許可後,可以延長,每次延長的期限一樣是60日。
強制住院期間,如果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為沒有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即應辦理出院,並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4. 可以司法救濟
被「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保護人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內提起抗告;對抗告法院的裁定,則不能再抗告。
這裡的聲請停止跟抗告,屬於家事事件法的丁類案件,是由地方法院家事庭來處理。
最後,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法院認為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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