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伴侶鄧美蘋與小C今帶著一歲半的女兒到法庭,原來她們相識、交往至今13年,2018年雖已於澳洲結婚生女,在台灣仍因法規限制而無法登記結婚,因此對松山戶政事務所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首度開庭,法官鼓勵她們:「我知道妳們希望組成家庭,維持家庭完整,但法院這邊也很無奈,妳們好好生活、好好照顧孩子,法院這邊會再想辦法,加油!」
鄧美蘋與太太小C抱著女兒於庭外受訪說:「我們希望能夠在台灣結婚,因為已經決定在台長期居留,我們也有一個小孩。目前還有幾百對跨國同志在等著配套,希望可以讓他們在台灣可以結婚。」
鄧美蘋還表示,她們已做好在台灣長期居留的打算,且為了婚姻與小孩的保障,她們也願意站出來為跨國同婚努力,據她們所知,目前還有幾百對跨國同性伴侶在等著結婚的配套。
律師許秀雯也受訪指出,鄧美蘋是新加坡人,與台灣太太小C因《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的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由於新加坡不承認同婚的狀況,導致雙方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律師團提出以《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公序良俗」來排除第46條適用,並援引許多實務見解及外國相關判決給法院參考。
許秀雯表示,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認為同性二人結婚是基本權利,既然是基本權利,就構成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所以其他國家不允許同性結婚的法律,傷害到我國的公序良俗,而開庭時,法官也說會思考如何儘速解決,許認為若本案勝訴,也會促成政府改革的腳步。
松山戶政事務所官員則表示,他們是按照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的函釋來辦理登記,因目前新加坡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無法讓當事人登記結婚。
參加訴訟的內政部代表則稱,戶政單位只能按照登記要件辦理,目前各戶政機關就是依《釋字748施行法》及《涉外民事適用法》來適用,所以沒辦法讓當事人登記,如果要讓她們登記,就要修法。
法官則詢問如何修法?怎麼解套?內政部則稱,非主責機關不便回答。許秀雯指出,以個案來說,比較快的方式是希望法官以《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公序良俗來排除第46條的適用,做出對本案當事人有利的判決,至於通案就請法官提出釋憲。
不過,法官也表示,目前釋憲案從提案到作出解釋,平均要花上3年的時間,速度可能不夠快。
至於律師團也提到,柬埔寨禁止台灣人在當地結婚,但根據台灣法規,台柬伴侶必須先在當地結婚,通過面談才能到台灣登記,最後是以《涉外民事適用法》第8條來解套。
對此,內政部官員表示,在柬埔寨結婚的確遭刁難,因此以行政命令方式變動我國的規定,有結婚事實就可進入面談程序,但並非以違反公序良俗來適用。許秀雯則說,法務部的函文中有提到適用第8條,因此才援引。
法官則詢問,是否考慮從立法層面進行會比較快。許秀雯表示,並不是沒想過,不過執政黨多數的國會若沒提案,只有個別立委提案可能也難以通過。
鄧美蘋在法庭中表示,她與小C相識13年、交往11年,2018年在澳洲結婚,花了5年才到澳洲人工生殖,育有一名一歲半的女兒。鄧美蘋目前以工作簽證在台灣居留,但她害怕哪天失去工作,就得離開台灣,家庭將被拆散,就算一起養育孩子,但她們是法律上的陌生人,沒有結婚就沒辦法領養女兒,「身為媽媽,最怕有個萬一,孩子該怎麼辦?」
小C也指出:「我們很努力為了照顧小孩在台灣生活,如果沒有美蘋,我沒辦法單獨照顧孩子。我希望我們能在台結婚,如果我出了意外,我希望美蘋是孩子的監護人。」
法官則表示,理解她們想組成家庭,維持家庭完整,但牽涉到《涉外民事適用法》的限制,以及到底是否適用公序良俗以及提釋憲,都還要跟合議庭討論,法院受限於被動性及審理的速度,也很無奈,因此建議從立法層面著手。
法官最後勉勵鄧美蘋一家三口:「好好生活、好好照顧孩子,你們可能會承受到一些不同的壓力,法院這邊會想辦法,加油。」(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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