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大芝麻油供應商、股票興櫃的富味鄉食品公司(1260),2013年爆發黑心混油事件,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文南與女副總林秀蓉,涉謊稱棉籽油全部外銷、沒摻混使用於國內市場,去年底高院更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公告不實罪,判陳、林各2年4月徒刑,但陳文南與弟弟陳瑞禮主導買賣混油所涉加重背信行為,更一審判2陳無罪,上訴後,最高法院今(4日)第2度將3人涉案情節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院發回理由指出,更一審認定陳文南、林秀蓉為避免富味鄉股價因混油事件而下跌,不僅在櫃買中心舉辦說明會,謊稱富味鄉當時精鍊後的棉籽油全部外銷,隱瞞2011年7月起,就用棉籽油取代較貴的大豆油摻入在國內銷售的食用油商品,陳、林2人還命部屬將此一不實資訊刊登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最高院認為,《證交法》公告不實罪處罰要件,除須「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且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但陳、林2人是在2013年10月21日公告本案的不實資訊,距離開始混油已相距超過2年,有必要再釐清並正確適用法律,以昭折服。
陳文南本案另被控從2011年7月到2013年10月,與時任富味鄉董事兼技術總監的弟弟陳瑞禮,主導富味鄉旗下富鼎公司用單價較低的玉米油,混入芝麻油冒充百分之百純芝麻油,再高價賣給富味鄉,以挽救營運不佳的富鼎,卻造成富味鄉損失2068萬餘元,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一審此部分判陳氏兄弟各3年6月徒刑,二審仍認定有罪,但酌減改判各2年6月徒刑。不過更一審認定,陳氏兄弟因主導富味鄉賣摻混芝麻油欺騙消費者,已另案被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各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定讞,該判決包含本案買賣芝麻混油行為,改判陳氏兄弟無罪。
最高院發回理由認為,智財法院對陳氏兄弟的詐欺判決,是認定富味鄉公司從2009年12月起,在標示為百分之百純黑芝麻油裡,摻入較低價的黃麻油,而本案富味鄉公司是2011年向富鼎公司購買摻混玉米油的芝麻油,且購價偏高,兩者顯然不同。
最高院更指出,就算陳氏兄弟主導富味鄉賣摻混黑芝麻油的不法利益,高於向富鼎購買摻混芝麻油的成本,仍不代表陳氏兄弟造成富味鄉高價買混油所受損害,就可因此被抵銷,所以也撤銷更一審這部分判決,發回高院更二審。(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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