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惡房東」的女子張淑晶官司纏身,跟自己哥哥張振盛也有多起訴訟,其中一件是她主張哥哥欠她240萬元,2018年提告以返還借款、返還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3項名目,要求哥哥先歸還51萬元。一審依張男與證人盧雪玉說法,認定這筆錢是張女委託哥哥代操股票的投資、應自負盈虧,張女未取得預期利潤就倒果為因,因而判張女敗訴。張女提起上訴,高院今判張女敗訴,得上訴。
張淑晶在本案提告指稱,2011年4月間,哥哥以投資不動產為由向她借款240萬元,她透過好友盧雪玉供她使用的帳戶全額匯給哥哥、約定1年後還錢,哥哥並須支付投資利潤的5%,期滿哥哥卻一毛錢都沒給,所以她提出返還借款、返還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的告訴,但只要求哥哥先還51萬元。
張振盛辯稱2011年間他沒購置任何不動產,這筆240萬元不是他向妹妹借來投資不動產,而是妹妹想投資股票,徵得盧雪玉同意後,從盧女提供的帳戶匯240萬元給他代操投資,妹妹根本無法舉證這是借款。盧女出庭證稱2006年借給張女1900萬元,並將存摺、印章交給張女使用,張女於2011年4月間說張男很會做股票、想參與投資,要從借用的戶頭調400萬元去操作股票。
盧女表示,當時認為股票若能賺錢,張女就能更快還她1900萬元,因此沒反對,張女便在2011年4月21日轉帳。一審指張女無法提出資料舉證本案款項是張男向她借貸,也無法舉證張男對這筆錢有不當得利狀況。至於張女指稱張男本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審認為張女同意把錢交給張男,所以張男沒侵害張女的財產權。
此外,一審採信張男與盧女證詞,認為這筆240萬元是用於代操股票,既然是投資,本就有風險,張女事先也評估哥哥有操作股票專長才投資,應自負盈虧的風險,張女沒取得預期利潤就倒果為因,無從認定遭張男侵害權益,因此判她全部敗訴。
張女不服、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時要哥哥多還100萬元。高院今宣判,駁回張女的上訴及擴張之訴。合議庭審理指出,張女未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另外,張女稱哥哥在借款之初就無還錢的意思,侵害她的財產權,因此構成侵權行為,不過,合議庭也認為張女未能證明這點。至於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法官考量張女也沒證明240萬元是不當得利,因此,張女在本次審理要求哥哥給付的151萬元遭法官駁回,得上訴。(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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