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人妻開房挨告通姦 洋男辯「我是同志」不起訴

出版時間 2020/06/02
黃男質疑妻子出軌加拿大男。示意圖
黃男質疑妻子出軌加拿大男。示意圖

大法官上周宣告通姦罪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引發社會議論通姦罪的合理性。台北市有一名在中國經商的黃姓男子,去年發現妻子投宿天母住家附近商務旅館的發票,再比對手機對話記錄,認為妻子外遇一名加拿大男子,怒告通姦,但士林地檢署認定,黃妻縱與加國男投宿旅館,也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接合,今將兩人不起訴。
 
不起訴指出,黃男與妻子結婚8年,但去年間發現妻子於2月、4月兩度投宿旅館的發票,而該間旅館根本就在他們家附近,黃男心裡發寒,一看妻子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果然發現,妻子與一名加拿大籍男子打得火熱,大談性事,憤而提告妻子與加國男通姦罪、相姦罪。
 
但黃妻在法庭上辯稱,丈夫經商失敗,情緒暴躁還迷信宗教,她2017年已提出想要離婚,但丈夫不願意,因此想到請加拿大朋友配合她演戲,她知道丈夫會看她手機,而加國男是一位作家,所以她請加國男寫一些露骨的訊息給她,同時故意把旅館的發票丟在家裡垃圾桶,讓丈夫質疑她外遇,藉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加國男也辯稱,他與黃妻沒有發生性行為,只是製造兩人外遇的假象,幫助黃妻離婚,事實上他是沒出櫃的同性戀,他雖然有結婚,但是老婆知道他其實是同志。
 
檢察官最後審酌,黃男雖出具發票與對話記錄為證,但這些頂多證明黃妻與加國男有去旅館,卻無從推論兩人有發生性器接合的性交行為,而通姦罪必須要證明性器接合才能成立,因此認定全案罪證不足,將兩人不起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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