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也有繼承權。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若夫妻共同持有房屋所有權,丈夫名下有1名和前妻所生的女兒,且已失聯多年,若日後丈夫過世,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女兒有繼承權嗎?房屋繼承順位是如何?丈夫可在生前指定由誰繼承嗎?
律師林俊峰答: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所以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仍有丈夫遺產的繼承權,與妻子為繼承同一順位,由於丈夫和妻子共同持有房屋,即丈夫持有1/2的權利,因此女兒和妻子各有一半的繼承權,即各可繼承房屋所有權的1/4。
另按《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的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所以丈夫雖然可以在生前指定由何人繼承遺產,並依照《民法》第1189條的相關規定,立下遺囑指定由何人來繼承,但丈夫不能把全部財產都給別人,不讓女兒或妻子繼承遺產。
如果丈夫立的遺囑將把財產全部給別人的話,女兒或妻子就可以主張侵害她們的特留分,就是要給女兒或妻子1/4的繼承權的1/2,就是至少給她們1/8的特留分。(梁雅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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