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相姦罪違憲,曾任法務部常務次長、被認為是代表檢察系統的大法官吳陳鐶提出唯一一份不同意見書,單挑其他大法官的主流意見,認為該罪不違憲。
吳陳鐶反對通姦除罪的主要理由,是認為婚姻制度涉及多重公益,不能單純視為私人間的民事關係,若真以為靠民事方式,就可達成確保婚姻忠誠義務履行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等立法目的,對有錢者無關痛癢,對沒錢者,同樣無關痛癢。
至於791號解釋一併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對通姦配偶單獨撤告的規定違憲部分,吳陳鐶也認為這屬於立法裁量,應透過立法程序或公投複決程序來決定是否修正或廢止,「非屬釋憲機關得以越俎代庖」。
吳陳鐶指出,包括釋字第554號等多號大法官先前所做解釋,肯認「性行為自由及隱私權,以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為前提,始受《憲法》第22條保障」,而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吳陳鐶指出,先前大法官所做的解釋,也肯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僅維護配偶間的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也攸關家庭制度健全、子女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自由權利」。
吳陳鐶認為,性行為自由及隱私權與通姦、相姦行為有關的部分,「其行使的結果,將妨害前述的公共利益」,這就如同犯血親為性交、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罪者,與其犯罪有關的性自為自由及隱私權,並不受《憲法》的保障。
因此,吳陳鐶認為,以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者,依《憲法》第22條規定,並不會產生侵害性行為自由及隱私權的違憲問題,而且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正當目的,限制通姦、相姦者的性行為自由及隱私權,沒有其他比刑罰制裁侵害更小的方式,所以也不違反《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裡更直指「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難道要容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多夫多妻的婚姻制度?難道要容許男女不平等、婚姻人格倫理秩序蕩然無存,各個家庭支離破碎、婚生與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均在不正常環境中成長,造成動盪不安的國家社會,而危害國家社會的發展?」
吳陳鐶認為「刑罰有其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非民事方式得以達成」,而且通姦、相姦罪對男女都處罰、刑度相同,沒有差別待遇,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他強調,除非修改《憲法》,否則司法院大法官「無權推翻《憲法》的明文規定,而為不同見解的解釋!」
至於《刑訴》第239條但書可對通姦配偶單獨撤告的規定,吳陳鐶認為這是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與立法目的,斟酌規範事務性質的差異而做的合理差別待遇,且非以性別作為區別的基礎,實務上,女性被起訴、論罪人數或比例雖略多於男性,但同時期統計數據顯示,女性獲撤告而不起訴、公訴不受理的人數與比例遠多於男性。
吳陳鐶認為《刑訴》第239條但書不違反平等原則,目的與手段均合憲,更重要的是,這屬於「立法裁量」,釋憲者對代表多元民意的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做的判斷,若沒出現明顯的重大瑕疵,原則上應予尊重,若這條但書真的不合時宜,也應透過立法程序或公投複決程序來決定是否修正或廢止,「非屬釋憲機關得以越俎代庖」。(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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