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法界雖認為拿掉通姦的刑罰後,應考慮拉高民事的損害賠償金額作為配套措施,對受害配偶才有實質補償效果,也比較公平,但一名民事庭資深法官認為執行上有難度,除非大法官明示這部分應修《民法》,修法後讓法官有所依據判賠較高金額,否則單憑「通姦罪違憲」,司法院也無法通令法官判賠金額高一點,另一方面,「高多少」也是很難量化明定的問題。
這名資深法官說:「目前通姦案判賠金額通常落在30萬到50萬元之間,視情節、雙方資力、造成損害的程度而定,例如丈夫跟小三生了小孩、導致離婚,可能判賠多一點;反過來說,若夫妻感情本來就不好,分居都10年了,妻子也不願行房,卻突然以丈夫通姦事證提告求償,或是只有拍到丈夫和小三手牽手、曖昧簡訊,但欠缺通姦實據,可能就判少一點,10萬、20萬元都有。」
至於提高通姦案民事賠償金額的難度,除了法律上必須要有明確依據,另名民事庭法官認為還有公平性的爭議,他說:「如果修法只對通姦案提高賠償金額,其他像性侵案、殺人案的被害人或家屬是不是會覺得不公平,他們的被害程度往往比通姦案更嚴重,為什麼法律獨厚通姦案被害人?」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認為即使沒有修《民法》,通姦除罪後,民事庭法官仍可自行審酌判賠較高金額,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提高,而且通姦除罪之前,民事庭法官礙於刑事部分已經處罰過了,很難判賠高額補償,否則將形成重複重罰,但通姦除罪化之後,民事法官沒有這層顧慮,判賠金額應可拉高。
律師林智群肯定大法官不因民調多反對通姦除罪而「媚俗」,他認為通姦案開庭往往消耗司法官許多心力,勘驗光碟、調查做愛幾次,通姦除罪後,司法官可將能量用於真正與公益相關的案件,至於受害配偶仍可透過民事求償討公道,「小三搶你男人,你就搶她的錢」。
「法律白話文」網站站長楊貴智律師建議,廢除可以彌補被害人情感的刑罰後,民事判賠的認定標準應該放寬,精神慰撫金應該提高,此外,因通姦行為受害的,還包括破碎家庭中的子女,應考慮子女是否也可請求賠償,而家事方面也應加強重視子女的權益與輔導。
《蘋果新聞網》日前訪問婦女新知基金董事郭怡青律師,她說:「我遇過通姦事證明確、但被告死不承認的案件,加上被告經濟條件比較好,法院最後判賠100萬元以上,一般案件目前大概是50萬元以下,建議修法把判賠金額拉高。」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則以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身分說:「婚姻確實是愛情的墳墓,但是小三、小王憑什麼來盜墓,甚至連財產都盜走,難道不用負歸還責任嗎?」他認為外遇造成離婚者,應把財產的一半賠給受害配偶。(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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