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4月28日遭內政部依《政黨法》公告廢止,日前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廢止處分。今(27日)北高行裁定停止執行,但婦聯會目前不得以政治團體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得上訴。
內政部按照《政黨法》要求婦聯會等「政治團體」須轉型為政黨,否則將廢止立案,但婦聯會未於期限內完成轉換,4月28日遭內政部公告廢止。婦聯會主委雷倩等人在5月11日上午從婦聯會遊行到立法院抗議,再轉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廢止處分。
這個爭議的起因是《政黨法》2017年12月6日公布施行後,內政部通知「政治團體」須在《政黨法》施行2年後,也就是2019年12月前轉型成政黨,但因婦聯會等團體未完成轉換,內政部於2019年12月24日發函通知婦聯會等45個政治團體須在4個月內完成轉換程序。
不過,婦聯會未在4月28日的最後限期轉型,內政部因而公告廢止婦聯會等42個政治團體,並準用《民法》清算規定,財產清算後,剩餘的財產歸屬國庫。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廢止處分的確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若內政部執行廢止,婦聯會的法人格就立即消滅,並清算剩餘財產歸屬國庫,這是立即生效且不可逆,也無法用金錢補償,將嚴重影響婦聯會會員的結社自由。
另外,合議庭指出,《政黨法》要求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且非屬政黨的政治團體要轉換為政黨,否則將廢止,這顯然是不容許有非屬政黨的政治團體存在,但又沒有明文提供不想轉型為政黨的政治團體轉換為其他團體的空間,退場機制嚴重僵化,過度限制人民結社自由,有失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因此,原處分是否違法而撤銷還有待後續審理。
不過,合議庭也認為,《政黨法》當初立法目的是要積極、高度管理政黨內部民主機制及財務透明,內政部還是可以依《人民團體法》來監督婦聯會的行為。不過,婦聯會原為政治團體,可收受政治獻金,但因婦聯會尚未轉型為政黨,也無法監督財務,因此,目前法院認為該禁止婦聯會收受政治獻金。
對於裁定結果,婦聯會回應,法官審酌本案的公私益及急迫性,同意婦聯會聲請的停止執行。婦聯會指出,此一裁定確立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最高原則,是台灣民主自由的重要里程碑,婦聯會也呼籲相關部會迅速同意婦聯會的申請,准予成立政黨以外的公益組織。
內政部則表示,將待收到裁定書後,研議如何處理。 (王怡蓁、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18:14
更新時間:20:23(新增回應)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