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樁腳買票涉賄選 恆春鎮長盧玉棟當選無效確定

出版時間 2020/05/27
恆春鎮長盧玉棟今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資料照片
恆春鎮長盧玉棟今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資料照片

恆春鎮長盧玉棟前年九合一選舉連任成功卻傳涉賄,刑事部分雖未起訴,但屏檢與落選頭張榮志均對盧玉棟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屏東地院認定盧玉棟確有授意樁腳邱證錩、吳桂林買票,判盧當選無效。盧玉棟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今(27日)將上訴駁回,盧玉棟恆春鎮長當選無效確定。
 
判決指出,盧玉棟於2018年11月24日當選連任恆春鎮長,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盧男在競選期間透過樁腳邱證錩、吳桂林,分別以一票800元、1000元為盧買票,其中擔任保全工作的大光里民吳桂林被查獲在投票當天早上7時許交付2000元給同里選民且為吳男表哥的男子陳復隆。

其中 1000元是要求陳復隆投票支持盧玉棟,另1000元是委託陳復隆前往盧玉棟競選團隊在大光國小的攤位幫忙拉票的工資。檢方事後將吳、陳兩人依投票行賄罪及投票收賄罪起訴,均判決有罪定讞。
 
二審合議庭認為,吳桂林擔任保全,月薪僅25000元,且行賄對象為其關係親近的表哥,不可能由吳自行出資為盧玉棟買票。且吳桂林投票當天原本被分配負責前往大光國小盧男競選攤位為盧拉票,後因臨時有事而以1000 元對價委託陳復隆去拉票,吳桂林自己則臨時改駕車載送行動不便的里民前往大光國小投票,可見吳男交付 2000 元給陳復隆,應是盧玉棟競選團隊出資及指示。
 
法院認為,候選人若要買票賄選,幾乎不可能親自出馬,一定是假借競選團隊人員或親朋好友之手,但因最終選舉結果及賄選手段均屬重大決策,與候選人之政治前途息息相關,應只有候選人自己才能作主,其他輔選幹部或親友若貿然行賄,不但自身會涉及刑責,甚至不利選舉結果,因此團隊人員及親友應無擅替候選人買票賄選的動機,本案盧玉棟縱非共同擬定買票策略,對賄選至少也知情、容任,因此判其恆春鎮長當選無效。
 
至於一審認定盧玉棟助選員邱證錩交付800元給吳忠泰幫盧玉棟賄選部分,本院調查錄音對話內容,僅顯示邱證錩要求吳忠泰於投票當天去恆春國小幫盧玉棟顧攤、拉票,而未要求他投票支持盧玉棟,因而改認邱證錩涉案部分並非投票行賄行為。(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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