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陪友人出庭,結果和友人的對造吵了起來,當庭罵對造討客兄。示意圖
台南江姓女子陪友人到台南高分院出庭,為替友人出氣,竟在法庭上批評吳姓女子,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儘管法官當起和事佬好言相勸,但江女越講越起勁,還大罵「討客兄(台語,意指外遇)」、「不要臉」、「瘋女人」,最後也吃上官司。雖然江女堅稱吳女真的討客兄,自己講的都是事實,不構成侮辱罪,但仍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千元,民事亦判賠吳女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71歲)和吳女原是男女朋友,3年前鬧分手,結果不僅發生口角,他還用踹斷了吳女的肋骨。楊男被依傷害罪判拘役40天確定後,吳女再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求償53萬多元,南高院2018年11月1日判楊男賠10萬多元確定。
但庭審過程中發生一個插曲。江女2018年8月31日上午陪楊男出庭時,法官盡力調解,希望楊男與吳女珍惜曾經有過的美好回憶。沒想到江女插嘴罵吳女「不要臉、討客兄還在那邊不嚥氣(台語,意指一肚子氣)」。且聽到吳女回嘴,她火力愈來愈強,不顧法官勸架,連飆「社會敗類、瘋女人」,結果被吳女提告公然侮辱並索賠。
江女辯稱,吳女明明有老公,卻和楊男搞婚外情,她才會勸告別討客兄。且當時是在法庭內,並非公開場合,加上她講的都是事實,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不過法官勘驗開庭內容,依前後文的語意,認為江女顯然不是在勸告吳女,而是在辱罵。況且當天的庭是公開進行,不特定人得以進出,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千元,附帶民事部分亦判賠吳女3萬元,可再上訴。(劉榮輝/台南報導)
江姓女子在台南高分院法庭上辱罵吳姓女子挨告,被判處罰金5千元,民事亦判賠3萬元。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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