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好心借廁所 場地不完善致民眾受傷須負責

出版時間 2020/05/23
營業場所須提供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服務。示意圖
營業場所須提供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服務。示意圖

民眾出門在外難免有「借廁所」經驗,包括四處林立的加油站、超商、速食店、大賣場等,都是很好「借」的場所,只不過到店家借廁所,雖沒有消費事實,但若是因為場地不夠完善而受傷,店家仍必須依《消費者保護法》被究責。
 
2015年王姓視障男子到麥當勞石牌店上廁所,因自動門設置的防夾感應不夠完善,慘遭自動門夾頭受傷,王男依《消保法》等規定,向麥當勞與陳姓店長連帶索賠321萬餘元,法院最後判決業者應依《消保法》賠償20萬餘元,但麥當勞不服,認為王男根本沒有消費,並非消費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指出,曾有類似案例,有消費者到店家購物時排隊跌倒,雖然屬於尚未實際產生消費的行為,最後法院仍依《消保法》判店家要賠償。
 
吳政學說,《消保法》第7條規定,業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確保商品與服務的安全性,也就是說,若確實是因為店家的場地不夠安全,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傷,那業者就要負起賠償責任,反而與民眾是否實際消費無關。
 
不過,店家若為了免責,而張貼未消費不得使用廁所、或是自負責任等公告,吳政學認為,店家雖然可以公告,但無法以此免責,過去也有類似案例,法院一樣判賠,因為依《消保法》規定,業者提供的服務就是必須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因此目前消費場所都非常注意設施、產品相關安全問題。
 
律師劉時宇則認為,單純借廁所,沒有消費意圖不能算是消費者。因此,去借廁所的民眾在店家受傷,他認為應依《民法》侵權行為來索賠,而非《消保法》。
 
劉時宇強調,應符合消費者定義才能適用《消保法》。若在公共場所,如公園受傷,公園應有政府機關的主管單位,民眾可以聲請國賠。如果是在私人場所受傷,則是依《民法》索賠。
 
劉時宇指出,他不認同本次法院的判決標準,王男非消費者,不適用《消保法》,除非王男是有購買意圖,後來打消念頭。(王怡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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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3:08
更新時間: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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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視障人士借廁所慘遭自動門夾頭 麥當勞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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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2020/05/23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