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否能兼職,雖有《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限制,但長年來仍有不少公務員踩紅線遭懲處案例,根據警政署統計,近3年來,全國約有33名警員因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兼職規定而遭移付懲戒,其中以掛名公司負責人(未領報酬)達18人為最多,其次則是兼任公司負責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或領有報酬者達8人;另涉違反第14條規定者,因違反態樣不一,行政責任查究分屬各服務機關、單位(懲處等)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權責。
律師廖芳萱認為,球評警員石明謹兼職其他業務,根據大法官針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的釋字第71號解釋,「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她認為石球評的工作已妨礙本職的尊嚴,影響到觀感,廖芳萱說:「觀賽當球評,讓人客觀上認為影響到工作,畢竟延宕工作是客觀事實。」
兼職違法關鍵 律師:是否利用公職取得業務
律師蔡瑞麟則表示,石明謹的情況應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條文的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警察公職取得業務,石明謹任球評的工作與警職業務無關,不過他常在公共環境出現,又表明警察身分,這樣的情況不涉及法律,而是適當與否的問題;但他也強調:「當不當球評都不能延宕工作,延宕就應該受懲戒。」
關於公職兼職的爭議近年也有類似案例,包括台大校長管中閔因匿名替《壹週刊》寫社論賺取高達65萬元稿費,去年元月監察院認定其違法兼職,公懲會裁處申誡;另知名部落客「林氏璧」前年遭爆真實身分是(前)台大醫院感染科醫生孔祥琪,因經營部落格涉及接受廠商招待,並有代購、分潤等商業行為,經公懲會決議記過1次。
管中閔、「林氏璧」 均遭公懲會處分
監察院當時表示,管中閔擔任行政院政委及經建會、國發會主委期間,匿名且常態性地為周刊撰寫社論,每篇稿費2萬5000元,1年下來共65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兼任業務」,以彈劾名義送公懲會裁處;公懲會則認定管中閔兼職的「業務」妨礙其政務官本質的性質和尊嚴,違法失職情節重大,最終判決管中閔申誡處分確定。
而知名旅遊部落客「林氏璧」和妻子「小狸」2007年起經營《林氏璧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部落格,分享日本旅遊資訊,也在臉書開設《日本自助旅遊中毒者》粉絲團和社團,粉絲近90萬人,前年有民眾檢舉「林氏璧」實為台大醫師卻違法經營商業部落格,經台大醫院調查後,由教育部移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認定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不得經營商業」規定,後判決對孔記過1次,孔則在判決前已自請離職。(突發中心潘姵如/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 00:15
更新時間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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