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上法院可以指定法官嗎? 能指定的只有這個

出版時間 2020/05/18
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上法院,可以指定法官嗎?>

​​在ptt八卦版上,看到一篇文章「上法庭可以指定法官嗎?」,文中提到理髮可以指定設計師,醫療不滿可以換主治,那上法庭可不可以指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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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來談談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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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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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案件來到法院,會透過輪分的方式,分給承辦受命法官。案件之所以要透過輪分,而不是由院長或當事人指定的原因在於「法定法官原則」。

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學理所稱的法定法官原則,是指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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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可以由院長或任何人指定承審法官,可能存在有人可以操縱審判結果的疑慮,因此怎麼分配案件,事先就要講好,不能等到案件的時候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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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業法院、專庭跟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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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案件原則要輪分,但法院基於專業分工,會事先設定專業法院、專庭,或專股,當某些符合設定的案件進來,就會在特定範圍的法官內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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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或將來的智慧財產及商事法院,都是專業法院;台北地院有重大金融專庭、各法院都有少年庭、家事庭、勞工專庭,也有智慧財產、性侵害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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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還是透過事先抽象的規範來明定案件分配,只是考量法官的專業性,將案件輪分到預先設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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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的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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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雙方都是人民,如果他們心甘情願,可不可以自己合意選擇法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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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這個只是讓人民可以合意選法院,也還沒到選法官的程度,案件進到法院,仍然要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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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9年的司法國是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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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當事人訂定仲裁協議,約定把爭議交給仲裁人或仲裁庭來仲裁。某些特別專業的案件,像是工程案,雙方也許都希望有個更專業的仲裁者來裁決,除了速度比較快外,結果可能會雙方更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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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被提出來,做出「依仲裁理論之精神,應賦予民事訴訟兩造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理其涉訟事件之權益」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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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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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立法院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這是一部限時法,從2004年起開始試行1 年,2006年延長試行2年,一直到2008年的時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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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暫行條例,讓當事人可以在起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前,合意選定受訴法院的某個法官來審判,可以說是一種訴訟上的契約。當事人選定之後,應該受到選定的拘束,司法院當時也在網站上把民事法官的學經歷、特殊專長放在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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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次的嘗試並沒有成功,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的案件很少,在2008年到期後,並沒有繼續。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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