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延交屋】業者辯使照日期算錯 消保官:建商理虧

出版時間 2020/05/16
消費者因購屋官司未了,已繳交的頭期款無法動彈,資金壓力大。梁雅雯攝
消費者因購屋官司未了,已繳交的頭期款無法動彈,資金壓力大。梁雅雯攝

大同莊園建商和50餘名住戶互告違約,要求對方解約賠償房屋總價15%的違約金,對建商而言,數千萬的資金不是問題,但對買家而言,幾百萬元就壓得喘不過氣,新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王治宇表示,《消保法》未規範建商在扣除違約金後,先返還部分購屋款,目前只能待判決確定才能解套。

去年,大同莊園一期發生延遲交屋買賣糾紛,當時負責調解的王治宇說,業者在契約上對於使用執照取得時間寫下「開工後1230日(107年11月8日)」,買家認為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間就是「107年11月8日」,依合約逾期3個月未取得就屬違約,調解過程,公司代表辯稱他們是日期算錯,但一般消費者看到契約多半會認為,括弧內的日期就是使用執照取得時間,他認為這事業者理虧。
 
王治宇提及,雙方調解過程,業者提出「補償」條件,送冷氣室外機和少收1%購屋金及減免管理費等,該建案共490戶,預售時賣了430戶,約有50戶不買單選擇解約,後來進入訴訟,其餘都已入住。
 
在消費者選擇解約並請求賠償違約金後,也收到建商的解約信,並反指控買家無正當理由違約,王治宇指出,既然消費者已先提告解約,就已經完成解約的意思表示,這時候建商又寄信主張解約,雖然沒違法,但並不合理,不過既然雙方互控違約又無法調解,實際契約效力只能由法院認定。
 
王治宇表示,對消費者而言壓力相對大,因為已經支付了一筆購屋款,進入訴訟後,變成資金無法動彈,就算想把房子買回來也不行,只能把官司打完,目前部分消費者一審判決已獲勝訴,或許可依判決提供擔保金,對建商假執行,但對資金相當不足的消費者而言並非易事,況且建商也能提供反擔保免為假執行。

至於有買家認為,在判決確定前,建商可以先扣除買家已繳的購屋款當違約金,把剩餘的購屋款先返還,解除買家資金壓力,王治宇認為,《消保法》未如此規範,但建議企業出於善意如此做。

王治宇也表示,若消費者擔心購買預售屋發生糾紛訴訟時,頭期款遭扣窘境,可要求建商在契約加註「雙方簽立契約後若有一方違約,業者應扣除已繳納的款項為違約金,先返還其餘價金」,但王治宇也表示,該「加註」必須雙方都同意,無法強迫。(梁雅雯/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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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1:30
更新時間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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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2020/05/16 12:23